程序員“爬取”客戶公司信息,需要支付單位違約金嗎?

揚眼 2024-05-09 19:15:57

乙方公司程序員發現系統漏洞,偷偷利用“爬取”甲方公司信息,其需要承擔公司的違約金損失嗎?日前,南京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該程序員對公司的違約金損失承擔60%比例的主要責任。

程序員“爬取”客戶信息,被監控發現

某網絡公司委托另一家軟件公司開發軟件,雙方簽訂了《網絡安全協議》,約定受托方員工未經書面授權,收集、持有、處理、修改委托方網絡中的任何數據或信息的,屬于最高級別違規行爲,受托方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章某是該軟件公司技術工程師,入職時簽署了《網絡安全承諾書》,承諾不對客戶網絡采取任何攻擊、破壞、竊取、侵入等操作。同時,章某還收到了軟件公司的《員工手冊》,手冊規定員工有責任確保爲正當工作目的使用公司或客戶的信息系統,必須遵守公司及客戶的各項信息安全制度和網絡安全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爲,在予以紀律處分的同時違規員工需賠償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天,章某在參加軟件公司組織的編碼考試中,發現委托方網絡公司的網絡系統存在可以提取考題的漏洞,自行編寫腳本向服務器發送類似于“網頁爬蟲”的請求,將考題傳輸至個人電腦上生成題庫。該行爲被網絡公司後台監控發現。

辯稱只用于自身學習,最多承擔30%責任

網絡公司立即會同軟件公司對該事件開展調查,章某在調查中承認其存在危害客戶信息的行爲,意識到自身缺乏網絡安全意識,並表示願意在個人能力範圍內承擔責任。

調查結束後,兩家公司將本次事件定性爲網絡安全最高級別違規,並根據《網絡安全協議》約定從應付軟件公司的業務款中扣除了相應的違約金。

章某從軟件公司離職後,雙方因違約金承擔問題發生爭議,軟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章某賠償其因支付違約金而産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章某則辯稱,其提取的考試信息都是行業知識,只用于自身學習,屬于輕微違紀,最多承擔30%比例的次要責任,不同意全額賠償。

判決:對公司違約金損失承擔60%的主要責任

江甯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章某非因工作原因通過網絡請求獲取客戶信息,不論該信息的性質如何,章某的行爲本身都不具有正當性,對網絡安全構成危害。網絡公司與軟件公司共同確認該行爲屬于網絡安全最嚴重違規情形,符合實際情況。網絡公司因此從應付軟件公司款項中扣除違約金,應當認定軟件公司因章某的違規行爲遭受了相應的經濟損失。

軟件公司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告知章某,能夠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根據手冊規定,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爲,在予以紀律處分的同時,違規員工需賠償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爲,章某因所涉的違規事件,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軟件公司承擔的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公司並未通過民主程序將《網絡安全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納入規章制度的範圍,導致章某對自身行爲後果的預期不足,軟件公司也應自擔一定程度的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章某對軟件公司的違約金損失承擔60%比例的主要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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