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4億!北京四中院審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轉遞財産保全案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02 15:15:49

經市高院決定,今年1月1日起,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轄涉外仲裁保全和執行案件。截至3月,四中院共審查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轉遞的財産保全案件10件。該院制定了立案階段財産保全審查規範,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有力地維護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是今年以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向北京法院轉遞的涉案金額最高的仲裁保全案件。某國外金融公司與北京一科技公司、代某簽訂了股權投資協議,約定在某些條件達成時,科技公司具有股份回購義務,代某對科技公司股份回購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去年底,股份回購條件形成,但科技公司及代某未履行股份回購義務。根據協議約定“因本協議簽訂、履行引起的任何糾紛、爭議或索賠等,應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根據仲裁通知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解決”,金融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並獲受理。

仲裁程序中,金融公司代理人了解到科技公司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爲防止其轉移、隱匿財産,想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金融公司代理人多次撥打12368咨詢案件管轄、申請所需材料、公證認證程序、保全擔保材料等問題,北京四中院立案訴服工作人員耐心解答指導。金融公司備好相關材料,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材料轉遞至四中院。

北京四中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在立案當日分別與保全申請人、擔保人進行談話。法院經審查後認爲,金融公司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相關規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科技公司、代某名下價值爲人民幣4億余元的財産。該院作出保全裁定時間距財産保全立案僅用時24小時,且于作出保全裁定當日將案件移送執行部門實施並及時將保全情況通知仲裁機構。

“感謝中國法院、中國法官們公正高效的司法舉措、便捷及時的訴訟服務和熱情耐心的爲民態度,在立案後24小時內出具財産保全裁定、同時移送執行部門實施執行充分彰顯了中國司法速度,我們外國企業今後在華投資非常有安全感!”外國金融公司向北京四中院贈送錦旗。

爲進一步規範財産保全,爲北京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該院制定了《立案階段財産保全審查規範》,保全規範確立了平等保護、嚴格審查、依法適用原則,從保全申請、審查、擔保、保全裁定制作、保全實施、異議處理、續行保全、解除保全等各方面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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