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型家庭戰:繼父起訴繼女要求撫養費?

中科法律服務 2024-05-07 10:56:27

繼父繼女贍養義務爭議,法院判決背後的深層邏輯。

在這個紛繁複雜的社會裏,家庭的形態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多元,而當家庭矛盾演變成爲法律糾紛時,事情的分析就更顯複雜。最近,一起繼父起訴繼女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案情簡介

2000年,12歲的小羅隨母親再婚到繼父家。不久後,由于繼父患有肺結核,擔心被傳染,于是小羅被母親送回姥姥家。直到2004年母親與繼父離婚,在此期間,小羅與繼父的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只有特殊情況下小羅才會短暫的與繼父接觸,在母親與繼父離婚之後,小羅未得到繼父的撫養教育。

但是,隨著繼父年邁,卻起訴繼女要求其履行每月給付贍養費的義務。

二、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義務後,成年後的繼子女才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羅某在母親與繼父再婚後不久即被送回到姥姥家,且繼父在與其母親離婚後,未盡到將其撫養教育至成年的義務。因此,雙方未産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最終繼父要求羅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三、律師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認爲只要是成爲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就必須嚴格按照父母子女之間的義務進行履行。畢竟,這種關系的産生基于姻親而非自然血親,需要通過不斷地培養感情才能形成超越血緣的親情關系。

也就是說,關鍵還是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只有繼父母履行了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雙方形成擬制血親後,才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僅是短暫的、斷斷續續的共同生活和撫養行爲,則不宜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這個案例的結果也在提醒我們,無論是重組家庭還是原生家庭,親情的維系不能僅僅依賴法律的強制,更多時候,它需要愛的澆灌和時間的見證。當家庭結構發生變化時,每個成員的角色與責任也應隨之調整,共同構建和諧的家庭環境。

家庭關系紛繁複雜,法律是冰冷的,但更重要的是去關注每個個體的切身利益,或許有一天,當親情在歲月的沉澱下變得濃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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