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團成立初期發生在26師24團大案揭秘:從錯判到真相大白

修爲之士 2024-04-29 00:05:28

1954年,中國人民解放軍二軍、五軍、六軍的大部分和二十二兵團全體官兵被改編爲新疆軍區生産建設兵團,受命屯墾戍邊,執行生産隊、戰鬥隊、工作隊的任務。

其中,二十二兵團軍法處轉變爲新疆軍區生産建設兵團軍法處,仍沿襲以前的審判體制,審理現役軍人中的刑事案件和假釋案件,並對剛成立的各師軍法處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對死刑案件進行複核。

就在這一年,二十二兵團26師(今農八師)軍法處審理的24團黨開國強奸殺人案,成爲兵團成立初期的一件大案,在當時引起了較大反響。

這起案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1953 年春,二十二兵團26師24團7連連長張映南到團部開會,當天夜晚其妻子潘玉香被殺身亡。

次日,二十二兵團保衛部派人到案發地偵查案件。

據當時24團7連幹部反映,事發當夜他們巡查時,發現飼養班內4人中惟有王有才睡覺時未脫衣服,好像裝睡模樣。

另據群衆反映,案發後,7連開會動員破案,王有才到會最晚,並躲在人背後,神態異常,而且王有才曾說過:他當兵前曾在原籍將其嫂子殺死。

會後,偵查人員在王有才住宿的飼養班門外垃圾堆裏發現一雙沾滿鮮血的白布襪,偵查人員當即命令王有才試穿。

緊接著,偵查人員對王有才住地進行搜查,查獲一把刀子和一件單衣,刀柄上和單衣前衣襟上都有血迹。偵查人員由此認定,王有才是該案的重大嫌疑人,後將王有才逮捕。

經過多次審訊,26師軍法處以強奸殺人罪判處王有才死刑,立即執行並上報二十二兵團軍法處複核。

當時,崔今榮是二十二兵團軍法處惟一一名審判員,肩負神聖使命,責任重大。

崔今榮在複審過程中發現,王有才身高1.78米,腳上穿的白布襪長 26公分,而證據中的血襪只有 23 公分,相差3公分,兩者不相吻合。

另外,證據中的刀子寬爲 2.5 公分,而屍檢報告中傷口內徑卻只有2公分。

不僅如此,死者潘玉香全身14處傷口,爲何王有才所穿單衣衣袖未見鮮血?

王有才所穿單衣前襟上雖有模糊不清的血迹,但經醫務部門化驗,並未確定是什麽血迹。

北疆初春的季節,雖然氣溫在零攝氏度以上,但依然是身著棉衣的季節,爲何王有才只身著單衣?

經過複審,崔今榮得出的結論是:王有才的口供反複無常,主要作案證據尚不能確定。

在崔今榮的堅持下,到1956年夏季,兵團保衛部派出工作組再次前往24團案發地。

然而,由于時隔3年之久,人員變化大,此案未查出新的線索。

正當工作組在團部研究下一步工作時,突然接到7連的電話,反映該連政治指導員黨開國攜槍逃跑。

24團政委丁惠民當即下令,全團停止一切工作和生産,全力以赴捉拿黨開國。

經過大家的不懈努力,第三天將黨開國抓獲。

經審訊,黨開國交代,因強奸潘玉香時遭到極力反抗,怕事後被告發而殺人滅口。

黨開國說,王有才雖然被逮捕多年,但始終未被定罪,讓他一直提心吊膽、日夜不安。這次,兵團工作組前來調查,他恐怕事發,隨即逃跑。

黨開國供認,飼養班門前的血襪是他的,因其想栽贓其他人,殺人時身著的棉衣和棉褲因沾有血迹而被其投入煙洞內燒毀,而凶器則被丟到荒郊野外。

案件經審理終結,黨開國以強奸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隨後,26 師軍法處立即將王有才無罪釋放,26 師還補發了王有才的工資。

附:兵團法院的演變

1956年,新疆軍區生産建設兵團軍法處改爲兵團軍事法院,隸屬新疆軍區軍事法院領導,管轄法律規定的一審、上訴和申訴案件,在當時兵團尚未建立檢察院的情況下,仍沿襲內部審批權限,逮捕案犯由軍事法院簽發逮捕證。

1975年,中央決定撤銷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成立新疆農墾總局,兵團軍事法院審判工作並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地、州中級人民法院。

1981年,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恢複,1983年恢複和組建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機構。

1984年,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法院建制爲一個區高分院、10個師中級人民法院和29個基層墾區人民法院。兵團法院就這樣走過了初創、撤銷、重建發展的曆史過程。

(作者:崔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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