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律師爲農民工討薪被捕?

譚浩俊 2024-04-14 21:51:46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被指控虛假訴訟罪,後被取保候審的女律師高丙芳,經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法院決定,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嶽分局逮捕。理由是,高丙芳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以農民工名義起訴,致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的民事判決,嚴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從此起案件來看,焦點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頭已經付清農民工勞務費;二是按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包工頭已經將農民工的勞務費發放到位。也就是說,高丙芳和包工頭以農民工名義起訴,是“借名起訴”,不符合實際情況。同時,沒有按照把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的規定執行,而是由包工頭先行支付了農民工勞務費。

從法理上講,高丙芳和包工頭在農民工勞務費已經支付到位的情況下,還在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總承包方,確實存在瑕疵。對高丙芳和包工頭依法追究責任,應當問題不大。那麽,從情理上講,此舉是否值得商榷呢?在總承包方拖欠工程款不還的情況下,包工頭以負責任的態度,先行支付了農民工勞務費,也有錯嗎?難道非要等到農民工拉著橫幅上訪,包工頭才能理直氣壯地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方式起訴總承包方嗎?

說到企業應當直接把勞務費發給農民工,就更是不要機械教條了。上級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包工頭等拿到工程款不發給農民工。既然包工頭主動發放了農民工的勞務費,總承包方就應當積極、快速地把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而不是非要包工頭采取訴訟手段。在此起案件中,如果包工頭不先行支付給農民工勞務費,農民工是否應該到總承包方處討要勞務費。到時候,是否又會把板子打到包工頭身上呢?

高丙芳的辯護人說得好,包工頭墊付了農民工的工資,就享有債權。只要債權是真實的,無論以名義權利人或實際權利人來主張,都不構成犯罪,最多是對委托關系隱名代理或者間接代理關系進行了隱瞞,屬于借名起訴。因爲,債權是真實的,法律關系是唯一的,只要債務人把義務履行了,法律債權關系就消失了。包工頭先行支付農民工勞務費,是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爲,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公衆的贊賞,總承包方也應當感謝包工頭,從而積極主動地支付工程款給包工頭,而不是倒打一耙,把自己的“老賴”行爲裝扮成法律正義,倒逼法院追究包工頭及其幫助其討要工程款的律師的責任。

我們並不認爲在此起事件中女律師沒有責任,該她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作爲法律工作者,應當知道“借名起訴”的問題。就算包工頭沒有把實情講出來,也不能推卸責任。但是,責任有輕重、因果有先後,如果總承包方能夠及時支付包工頭工程款,包工頭還要以這樣的方式起訴嗎?法院要求總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有什麽錯呢?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建立在單純的法理上,還應當建立在公平正義和廣大人民群衆利益的基礎上,撇開包工頭主動支付農民工勞務費的正義行爲不說,揪著女律師和包工頭以農民工名義起訴總承包方的行爲不放,認爲女律師和包工頭虛假訴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豈不有點顛倒主次、輕重不分之感。即便要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先追究總承包方失信的責任。如果沒有總承包方的失信,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不查因,只究果,法律的公信力恐怕難以提升。

情不能代法,但法也不能撇開事實上的“情”,而這個情代表著公平正義和社會共情。因爲,關心關愛農民工群體,是每一個人、每一個市場主體、每一個法律主體的共同責任。包工頭能夠主動考慮農民工利益、及時發放農民工勞務費,就是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積極表現。作爲司法機關,如果不能看到這樣的“情”,是有失公允的,也是很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

我們不反對追究女律師和包工頭的法律責任,但一定不能死套法律條文,不能爲了照顧總承包方的利益而損害包工頭的利益。如此,會産生極壞的導向作用,那就是鼓勵包工頭們不要在農民工勞務費發放問題上積極主動,而是盡可能拖欠。如此,剛剛得到改善的拖欠農民工勞務費問題又會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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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簡介:著名財經評論員,媒體專欄作家、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