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拒,石紅霞律師幫當事人勝訴判決被告重新答複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4-26 17:17:21

有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的起點,包含申請的送達、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請公開內容描述明確等,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往往是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處理的關鍵。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屬于相對不公開,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應當說明理由。所涉信息存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內容但可以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區分處理,對可公開部分依法予以公開。

本案中,原告喬某系案涉項目業主。原告喬某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告收到上述申請後,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指出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置條件因涉及商業秘密,決定不予公開。原告指出申請的內容均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被告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團隊石紅霞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法院判決被告一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信息重新答複。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不予公開的情形,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完備的實體審查,並在訴訟過程中作出充分說明,向法院提供不予公開的證據和依據。

本案中,被告未對原告喬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完備的審查,在訴訟中也未能提供該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證據,亦未能就公開信息是否可能減損甲公司的合法權益進行舉證,致使法院無法判斷原告喬某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僅根據的甲公司回複就認定屬于商業秘密而不予公開,應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應予撤銷。

法院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中關于“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置條件”的答複;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原告喬某申請公開的涉案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置文件重新作出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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