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兩國關于離婚經濟幫助的異同

宋健說 2024-03-30 06:58:33

在涉外離婚案件中,有些華裔當事人由于來自中國大陸,所以他們不僅要在美國打離婚官司,也經常會求助中國的律師以解決一些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問題。由此,本律師便會偶爾遇到當事人與我商討如何解決離婚經濟幫助的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在美國離婚訴訟中並不存在“離婚經濟幫助”這個專門的法律名詞 ,在美國離婚法律體系當中所運用的是“Alimony/Spousal Support”。中文直譯過來應該是“贍養費/配偶經濟支持”。而中美法學界則約定俗成地將其翻譯爲“贍養費”或者“配偶贍養費”。對于這個翻譯,本離婚律師認爲是存在問題的。畢竟在中文語境當中,“贍養”乃是指晚輩對長輩給予經濟、生活上的幫助及精神上慰藉。這與夫妻離婚後,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經濟幫助相去甚遠。爲此,本律師將兩國的這項離婚法律制度統稱爲“離婚經濟幫助”。

一、中國的法律規定

所謂離婚經濟幫助,在中國法律框架內的規定極爲簡單,甚至只有一個區區幾十個字的法條。那就是“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提供離婚經濟幫助的條件是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而這個困難的標准有很多,最常見的比如一方的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准;再比如一方身患重病,急需花錢雇人提供生活照料等。關于這一點,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提供經濟幫助的數額。對此看似沒有明確的標准,其實法官們通常會結合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並以能夠維持接受幫助人的基本生活爲准,同時還要考慮對方的經濟承受能力。

(三)幫助的期限。我國婚姻法律曾經將幫助的期限定爲兩年。然而,該期限已經被民法典所取消。因此,期限應該維持多久是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所確定的。

二、美國的司法實踐

由于美國是判例法與成文法相結合的司法制度,故本離婚律師將此問題稱作“美國的司法實踐”。

(一)提供離婚經濟幫助的條件主要有:離婚時一方的收入是否明顯低于另一方;接受幫助的一方是否因爲婚姻家庭,爲了對方的發展做出了犧牲進而影響了自己的賺錢能力。

(二)經濟幫助的數額。該數額通常以能夠維持受幫助方在離婚後還能夠維持其原本在婚姻生活中的狀態。

(三)幫助的期限。美國各個州對此問題並沒有給出統一的標准。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雖說這是自由裁量的範疇,但是還是有一些規律可循的。一般而言,該期限是法官認爲接受幫助的一方從離婚後到其經過努力獲得賺足夠錢的能力所需的時間。還有一些州,比如加州會依據雙方婚齡爲標准,將幫助的期限限定在婚齡的一半。無論如何,美國法院極少判令當事人可以終身接受經濟幫助的。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中美兩國關于離婚經濟幫助的制度有很多不同,但是它們的出發點及原理卻是相通的。不僅如此,中美兩國的法官們對此問題都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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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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