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從主客觀方面及效果方面舉案例說明

莫雪萱 2023-06-27 14:49:13

合木論壇(合木民營産權保護刑事辯護與控告論壇)第一期主講嘉賓,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院 時方老師 分享《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當前爲連載四的內容:詳解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並從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效果方面 舉案例說明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

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

欺詐的民法規定

《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兩者關系:

量的差別(程度差別)VS 質的差別(屬性差別)

民事欺詐中行爲人只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意思自治産生幹擾,侵害表意人意思表示決策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刑法中的詐騙侵害他人財産所有權。

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分關鍵:

客觀方面:欺騙內容與程度的判斷

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有無的的判斷

效果方面:交易目標實現與否的判斷

1、客觀方面:兩者都有欺騙行爲,形式上可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虛假表述但兩者欺騙的內容與程度有本質的區別。

A.內容而言: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

B.程度而言:欺騙行爲是否達到實際控制交易結果的程度(促使他人産生認識錯誤並處分財物),由此造成財産法益的實質侵害或風險,這也是罪名設定的規範保護目的所決定的。

詐騙罪規範保護目的:財産損失的認定——資格型欺騙如何認定經濟損失。

案例:虛假業務案

爲了填補投資經營等造成的虧損,宋某謊稱可以爲客戶做“天貓”線上電商運營和推廣,2020年7月25日,某家具公司總經理李某通過公司賬戶向宋某的個人賬戶轉款30萬元。爲了騙取李某的信任,宋某僞造了向天貓平台交費30萬元的繳款單,並將繳款單截圖通過微信發給李某。後宋某又以需要交納天貓店鋪年費和刷單服務費爲由,陸續讓李某交納了17萬余元。簽訂完合同,李某一直催促宋某盡快運營,宋某則以李某公司的線上店鋪存在投訴和違規導致無法上線爲由拖延時間。2020年11月25日,李某通過電話和微信都無法聯系到宋某,趕赴宋某的公司發現早已人去樓空,意識到被騙後,李某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經查,宋某騙取他人保證金、天貓年費及服務費共計47萬余元,錢款已基本被其用于償還借款和個人日常消費。

檢察官經審查後認爲,宋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被害人財物後逃匿,且數額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2年11月10日,廣平縣檢察院以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2023年2月2日,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房屋轉租案

李某在某大學租賃張某的房屋從事水果零售生意,合同約定房屋租期爲3年,雙方約定未經協商一致房屋不得隨意轉租。合同簽訂後,李某發現水果生意不景氣,于是嘗試將該水果店轉租給王某,租期爲剩余的2年6個月。李某擔心張某不同意房屋的轉租和避免轉租中的麻煩,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占某冒充張某並簽字同意房屋轉租,與王某簽訂了2年6個月的水果店租賃(轉租)合同。後房東張某發現經營水果店的不是李某,問及其中緣故,才知道事情過程及真實情況。張某和王某遂以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2、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有無的考察

合同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兩者在客觀上都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區分關鍵在于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與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所有目的,是指將他人財物當做自己財物加以利用的意思,有學者稱之爲“永久性的占有”“排他性支配與占有目的”。

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詐的行爲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爲了經營,行爲人有履約的誠意和一定的履約能力。

在民事欺詐的場合,行爲客觀上同樣可能造成較大數額的財産損害,由于行爲人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爲侵害的是作爲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交易機會、財産使用權等。

案例:車輛“兩頭騙”案

吳某與林某約定租車,租金每天人民幣 200 元、租期 1 天。合同簽訂後,吳某從林某處租得一輛奇瑞小轎車(價值人民幣 51185 元),並當場支付租金人民幣 200元。當日吳某即將該車開至汽車修理店,謊稱該車車主委托自己將車向其質押借款,並指使他人冒充車主林某與修理店經理許某通電話,使許某相信其有車輛的處分權,便以該奇瑞小轎車爲質押物,約定還款期限爲1個月,向吳某提供借款人民幣25000元,預先扣除利息3000元,實得 22000元。吳某將得款用于歸還債務和個人揮霍。事後車主林某催討該車時,吳某先謊稱因交通事故拖延交車,後關閉通訊工具逃匿。林某報警,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非法占有目的認定與推定規則

根據行爲人取得財物後的態度和對財物的具體使用情況來認定(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與推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于行爲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爲。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産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占有爲目的”:

(1)集資後不用于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産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案例:

甲系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曾是一家有實力的主要從事煤炭經營業務的單位,因爲市場原因經營虧損,無法從銀行貸款。甲隱瞞了公司已深陷3000萬元債務的事實,向乙公司高息借款2000萬元,聲稱從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甲取得資金後仍然將2000萬元用于投資煤炭交易,導致2000萬元無法償還。乙公司以甲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中,甲公司從事煤炭生意,系合法的經營行爲,損失系交易風險導致,事實上甲公司最終也沒有占有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甲公司對該2000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成立刑事詐騙。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資金未用于生産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産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

(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産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

(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

(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5)其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爲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能力+意願+資金流向

3、效果方面:交易目的實現與否判斷

交易目標的實現與財産損失:詐騙罪使一方交易目的、意願落空,民事欺詐交易完全實現,只是作爲交易標的物的産品品質、功能不符合規定要求。

如果是對合同訂立、經濟交往中無關緊要內容的欺騙,不屬于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爲。如行爲人爲了工作方便在市中心交通便利的地方租了套一居室,租金數額明確,但出租人對于房間裝修程度或房屋年代等存在虛誇的表述,因爲租客主要看中的是房子的區位,如果是房屋結構功能完整、滿足居住要求,對于房間的裝修與新舊並沒有嚴苛的要求,在明確房租的前提下,對于房間其他事實要素的欺騙表述並不構成詐騙罪中的欺騙,也沒有造成刑法財産法益侵害所要求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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