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楊老二”在社火表演中被灌酒,若因灌酒而死,誰來擔責?

王子說法 2024-03-06 16:13:16

【基本案情】

“楊老二”是一個粉絲近200萬的短視頻網紅,也是甘肅省興隆山村社火隊的表演者。在2月20日這天,“楊老二”在社火表演時被人灌酒,然後躺在床上休息再沒醒來。

據“楊老二”的哥哥楊海龍稱,當天村裏社火隊安排了三場表演,他和弟弟的出場順序位于中間,他們表演的時間約半小時。在第一場表演中,他看到有人拿著裝著白酒的紙杯過來,兩人抱住了“楊老二”,給他喝了酒。後面又有人拿著酒來,直接把杯子往弟弟嘴裏灌。在第二場表演中“楊老二”同樣被多人灌酒。

第二場表演結束,楊海龍明顯感覺到弟弟喝醉了。他回憶,當時有人把“楊老二”扶往樓上去休息,等到晚上8點鍾,“楊老二”沒有打呼噜了,才發現情況不對,聯系醫護人員進行了搶救,但遺憾的是“楊老二”最終沒有搶救過來。

圖片來源于網絡

  

【案件引申問題】

1.敬酒還是“灌酒”?若“楊老二”因灌酒而死,誰來擔責?

楊海龍向記者提供了兩場表演時的部分照片和視頻,其中一張照片顯示,楊海龍半躺在地上,周圍有幾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在後面扶住他,另一名男子拿著紙杯往“楊老二”嘴裏倒。另一段視頻顯示,有幾名男子分別拿著紙杯走向楊家兩兄弟,並把紙杯往他們嘴裏放。從照片和視頻中可以看出,“楊老二”並不是自己手拿杯子敬酒,而是在多人的控制下,被人把杯中的酒倒入嘴裏,顯然是灌酒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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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查明證實勸酒者有強行對“楊老二”進行灌酒導致其死亡結果的行爲,勸酒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勸酒者的行爲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勸酒者明知短時間內飲用大量白酒會使人産生醉酒、喪失意識、嘔吐等危害結果,還強迫表演者大量飲酒,最終導致對方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有,表演社火的煤場是活動的組織者及場地提供者,對整個表演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煤場熟知本地風俗,對于表演過程中演員可能存在飲酒行爲應當知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煤場應當對演員飲酒或同類危險行爲起到提醒、勸告、照顧、幫助等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若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演員因表演過程中飲酒過量身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社火隊與“楊老二”是表演活動的共同參與者,對“楊老二”在表演期間的飲酒行爲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社火隊應對醉酒的“楊老二”進行妥善照顧,若社火隊沒有盡到以上注意義務,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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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勸酒者的灌酒行爲與“楊老二”的死亡有因果關系,煤場和社火隊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則相關責任人員應賠償“楊老二”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楊老二”的近親屬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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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酒文化在中國的地位和意義非常深遠,在很多場合,酒成爲了一種社交工具,人們通過飲酒來表達敬意、加強感情。同時,飲酒也是一種愉悅身心的行爲,適量飲酒有助于舒緩壓力、放松身心,尤其是在過年的喜慶氣氛中難免會通過飲酒來放松心情。然而,過度飲酒則會危害健康,甚至導致各種社會問題,“楊老二”的死亡給我們敲醒了警鍾,飲酒要適度,對他人勸酒、灌酒不僅是對飲酒者健康的危害,也早已脫離了美好、和諧的傳統風俗的原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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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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