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挂鈎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03 23:20:29

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教委近日發布《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試行)》,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場地應達到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挂鈎,以防制造社會焦慮;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標准》所指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以傳授或提升體育技能、培養體育興趣愛好、提高身體素質爲目的,提供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設立體育項目的各類非學曆教育培訓服務。

《標准》明確,線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自有或租賃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具有産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室內培訓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爲培訓場所。未經登記機關批准,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體育類校外培訓場所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安全、消防、衛生等標准及管理規定要求。用于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的體育場地應達到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體育器材應達到國家相關産品標准。線下體育培訓機構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同一培訓時段內,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平方米。

同時,培訓機構應在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設置符合相關技術標准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培訓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置明顯提示性標識,並具備與公安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視頻監控保存時間不低于30天。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健康第一”導向,抵制“應試體育”思維,以提高身體素質、增強體質健康、提升運動技能爲出發點和落腳點;應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

體育類校外培訓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及執教人員參照國家有關標准執行。執教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高等教育學曆或中等以上職業教育學曆,並持有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體育教師資格證書、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省級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或教練員證書等至少1種證書。

在收費管理方面,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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