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公布8起文化市場典型案例

半島晨報 2024-04-26 09:42:43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文化市場秩序,有效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營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場環境,大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將8起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處罰案例予以公布。        擅自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案        2024年1月23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連某圖書文具店進行檢查,發現存放在貨架上的《數學》(一年級上冊)等16種共計60本中小學教科書正在銷售,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其進貨憑證及中小學教科書經營資質許可。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圖書文具店作出沒收《數學》(一年級上冊)等16種共計60本中小學教科書,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制業務案        2024年3月27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連某照相圖文社進行檢查,現場負責人鄒某無法出示《印刷經營許可證》。經查,鄒某在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受其朋友委托承印英語學習課本,並裝訂成冊。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照相圖文社作出取締、沒收涉案物品,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其作品案        2024年4月2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連某圖文店進行檢查,在該場所內發現未裝訂的日語學習課本。經查,該課本爲王某提供PDF電子版,並委托該圖文店印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王某作出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中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情形案        2024年1月10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接到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交辦,據反映在中央大道某場所內舉辦的“進擊的巨人”音樂會播放的背景視頻(《進擊的巨人》動漫)含有禁止內容。經調查核實,由某文化傳播(大連)有限公司舉辦的該場營業性演出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情形。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參照《遼甯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規定,對某文化傳播(大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案        2024年1月6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在監管由某公司主辦的“巡回演唱會(大連站)”過程中,發現某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作爲演出經營主體,在演出經營活動中未安排演出場地、未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未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在演出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爲。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參照《遼甯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規定,對某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案        2023年2月13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網絡巡查過程中,發現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影視APP通過鏈接其他網站視頻資源,向社會公衆提供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院線電影)中的電影在線觀看,且該公司不能證明其放映電影的合法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爲,予以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案        2023年5月12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網絡巡查過程中,發現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某音樂APP在“App Store”中上線運營,向社會公衆提供網絡音樂等互聯網文化産品。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網絡遊戲案        2024年3月6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網絡巡查過程中,發現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網絡遊戲出版物號的情況下,將某遊戲App在“App Store”中上線運營。        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取締,刪除網絡遊戲,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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