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沒有權?交通輔警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42488元,判處受賄罪

風露青蟬 2024-02-24 09:30:03

輔警沒有權力?管不了事情?幹涉不了當事人?你都想錯了,只要是和群衆面對面打交道的都有一定的權力。

2018年9月到2021年8月,浙江省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原輔警鄭某、郭某,及楊某負責路面協管工作,協助開展路面交通秩序疏導、事故處理等輔助工作。

他們三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余某經營管理的運輸車隊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爲進行關照,鄭某、郭某及楊某表示同意,並對余某經營管理的運輸車隊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爲提供幫助。期間,余某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給鄭某共計人民幣42488元,鄭某將其中的人民幣15350元分給被告人郭某,將其中的人民幣5000元分給楊某。

法院認爲,被告人鄭偉、郭建益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結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均已構成受賄罪。

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2024年2月1號,法院判決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三人中楊某沒有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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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露青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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