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經人介紹,結識了黎女士,由于雙方均剛遭受失戀,心灰意冷之下,兩人選擇閃婚,藉以撫慰彼此的心靈創傷。
然而,因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婚後不久,兩人便因性格不合以及生活理念不同,頻頻産生矛盾,可謂爭吵不斷。
久而久之,本就沒有感情基礎的兩人,婚姻顯得岌岌可危,曾數次言及離婚。後經雙方父母的一再勸和,兩人這才打消了離婚的念頭,選擇和好。
其後不久,在黎女士的要求下,男子林某出資,協同黎女士辦了一所培訓學校,由黎女士負責管理。
而自從開辦培訓學校後,黎女士便以工作忙爲由,回家的日子越來越少。聚少離多的二人,感情越來越淡,甚至在此後長達3年的時間裏,沒有夫妻生活。
期間,男子林某曾聽到有關黎女士的一些流言蜚語,但並沒有放在心上。然而,讓男子林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妻子黎女士居然真的婚內出軌,甚至還懷上了別人的孩子。
隨後,憤怒不已的男子林某,便向黎女士提出了離婚。黎女士沒有絲毫猶豫,表示同意離婚。然而,由于雙方對財産的認定以及分割有異議,兩人最後未能成功達成離婚協議。
于是,男子林某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以妻子黎女士出軌懷孕爲由,要求法院主持進行親子鑒定,依法判決二人離婚,並判令黎女士淨身出戶。
然而,黎女士卻始終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堅稱孩子是男子林某的。雙方僵持不下後,法院最後鑒于黎女士正處于懷孕期,遂駁回了男子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那麽,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妻子出軌懷孕,丈夫起訴離婚,法院爲何不支持呢?其實,這是因爲: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由此可見,法律對于上述期間內男方的離婚起訴權作了限制,而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爲了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而這裏保護的婦女,並沒有加限定詞,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本案中,因黎女士正處于懷孕期間,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作爲丈夫的男子林某不得提出離婚,故而法院最後依法駁回了男子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是有法理依據的。
當然了,肯定會有人提出異議了,本案中,黎女士婚內出軌,懷的是別人的孩子。因此,于情于理,法院都理當判決離婚。
對此,筆者不僅從情理上持同意態度,而且在法理上也持同意態度。
因爲,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然而,法律還賦予了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複》,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爲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釋,本案從法理上來說,法院的確應當受理男子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不過,本案卻存在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雖然男子林某聲稱妻子黎女士婚內出軌,懷的是別人的孩子,可是由于黎女士始終拒絕做親子鑒定,而法院又無權強制黎女士做鑒定。
因此,就本案而言,法院無法確認男子林某主張的事實,即黎女士腹內懷的是別人的孩子。故而法院最終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駁回了男子林某的離婚起訴,也實屬無奈之舉。
當然了,肯定會有人再次提出異議了,本案中,男子林某與妻子黎女士在長達3年的時間裏沒有夫妻生活,因此,黎女士肯定懷的是別人的孩子啊。
在這裏,筆者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有道是空口無憑,對于上述事實,男子林某負有舉證責任,是要提供證據證明的。
而很顯然,在妻子黎女士矢口否認的情況下,男子林某想要證明上述事實,基本上可以說是毫無可能性。
綜上,本案中,由于法院無法確認男子林某主張的事實,黎女士又極力否認男子林某主張的事實,故而法院最終秉承對婦女和胎兒保護原則,駁回男子林某的離婚起訴,並沒有原則性的錯誤。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于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
屁話,離婚官司中男方提出親子鑒定,而女方不接受時法庭就可當男方舉證成功,這不是女方說拒絕就可以拒絕的。編故事也要編好點。唯一可以當庭拒絕的只有孩子本人,並且是八歲以後
現在男的才是弱勢一方
拒絕就是默認就是別人的,還怎麽判斷不定,上訴最高法院
奇葩的判決,
這種判決,不過是拖延離婚時間。下次起訴離婚時可以要求更高的賠償。
生完可以起訴麽
夫妻一場上法庭不是最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