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播借錢再“刷禮物”給主播,算還債嗎?

定安普法 2024-05-07 19:00:04

近年來,網絡直播越來越熱,許多人在閑暇之余都喜歡通過短視頻平台、直播平台觀看各類直播,在觀看過程中給主播“刷火箭”“送禮物”等行爲已普遍存在。那麽,如果向主播借錢後再“打賞”主播,是否算還債呢?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以其在直播間“刷禮物”給原告爲由拒絕返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系直播平台主播,被告陳某通過平台與原告相識並成爲朋友關系。2022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被告先後五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合計26900元,並承諾次年2月份開始歸還。2023年2月14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沒錢爲由未予返還,但承諾3月初返還。同年3月5日,原告再次通過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僅同意返還收取的6900元,收取的20000元被告以其用于直播間“刷禮物”給原告爲由拒絕返還,原告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民間借貸是指借貸的雙方形成借貸合意,一方出借資金供另一方使用,用款方按照約定返還資金的行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主要特征是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且出借人實際交付了出借資金。本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確認借款數額,被告最後確定向原告借款並承諾歸還時間,原告同意並依約向被告轉賬,至此雙方已形成了借貸合意,故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陳某向吳某借款,取得借款後用于網絡直播平台的充值,是其對借款的自主處分行爲,陳某在直播平台向吳某刷禮物“打賞”,與其向吳某借款,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陳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吳某存在限制或誘導陳某必須充值並購買禮物“打賞”吳某的情形,亦無法證實吳某認可相關“打賞”即爲償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6900元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應當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主要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中,雙方雖未出具債權憑證,但原告僅依據借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借貸關系且已通過“打賞”方式返還錢款,在此種情況下,被告所持的抗辯內容,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新的主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應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佐證其主張的借貸關系,而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豔 見習記者 吳良藝 通訊員 邵健銳 陸仁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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