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情小夥“閃婚”又“閃離”,法官判決返還彩禮、“上轎費”

揚眼 2024-03-29 12:15:52

彩禮也稱爲聘禮,是普遍存在的一種婚嫁風俗,彩禮與戀愛之間的贈與又有所區別。近日,南京棲霞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糾紛,一名小夥“閃婚”又“閃離”,雙方爲彩禮鬧上法庭。

王某經同學介紹認識了小美,經過半年多的窮追不舍,終于和小美確定戀愛關系。一年後,王某准備攜手小美走進婚姻殿堂。爲此,王某先後給小美轉賬了22萬元,並花費52980元購買了名牌鑽戒1枚,承擔了在老家舉辦正式婚禮的相應花費,婚禮當日向小美家人支付了“上轎費”6000元,還支付了在南京舉辦兩次“回門酒”的費用。

王某本以爲此後可以過上甜蜜生活,可禮成之後,小美並沒有和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果然好景不長,婚後三個月,小美和他因不可調和的矛盾不歡而散。王某越想越憋屈,便一紙訴狀將昔日戀人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彩禮及首飾。

彩禮與戀愛贈與應加以區別,如果是彩禮應當退還。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少家庭副庭長王波認爲,彩禮是以最終能夠締結婚姻關系爲目的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爲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而向對方(通常爲女方)及其親屬所給付的錢款或實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因此,在確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時,需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爲主要判斷依據,若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王某和小美最終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王某給付小美的相應款項包括微信轉賬22萬元、部分酒席費用1萬元、“上轎費”6000元,以及以實物形式交付的鑽戒、首飾等彩禮,理應由小美向其返還。法院判小美返還上述錢款和首飾。

法官提醒,彩禮作爲中國傳統婚嫁習俗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是男方以締結婚姻爲目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女方及家人的價值較大的財物。但是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也給婚姻埋下了隱患。適齡青年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柳俐慊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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