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在施行40余年後修改,深意何在?

人民法院報 2024-04-26 21:13:59

學位制度作爲一項基本教育制度,事關學位體系、學科發展、人才評價標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基石。作爲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學位條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40余年後,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高票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學位法的背景意義是什麽?有哪些突出亮點和主要內容?對提高學位授予的規範性有哪些規定?爲保障博士碩士學位質量作了哪些規定?在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針對這些社會關注、關心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鷹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制定學位法的背景是什麽?立法意義何在?

1980年2月1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爲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學位條例建立了我國學位制度,開啓了教育法治建設進程,爲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急需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40多年來,我國教育的面貌發生很大變化,學位條例已經難以適應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學位法(修改學位條例)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23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學位法草案。2023年7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提請審議學位法草案的議案。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學位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4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再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

梁鷹介紹,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學位工作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決策部署,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在總結學位條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學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障學位質量,推動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對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學位法有哪些突出亮點?

“學位法完善學位工作體制,完善學位授予資格制度,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強化學位質量保障,健全學位爭議處理程序,完善涉外學位規定,我們概括起來有這六個方面的亮點。”梁鷹說。

學位法明確了三級學位工作體制,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學位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作出規定。

完善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明確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和程序。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對自主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作出規定。

構建分級分類的學位制度。一方面,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不同的要求,明確並細化了授予條件。另一方面,根據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的不同特點區分授予條件,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體現專業學位特點,允許專業學位通過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專業水平。

同時,完善學位授予程序。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此外,還完善了答辯程序,並對學位授予單位公布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保存有關檔案資料、報送學位授予信息作出了規定。

強化學位質量保障,專章對“學位質量保障”作出規定,加強關鍵主體、關鍵環節把關。對博士學位質量保障作出專門規定,明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生導師、博士生的責任。規定不授予學位和撤銷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爲加強全過程管理。

此外,學位法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

學位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梁鷹介紹了四方面的主要內容。

梁鷹表示,學位法完善學位工作體制和學位授予資格制度,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一是明確學位管理主體職責。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審議學位授予點增撤事項、作出學位授予決議等職責。二是完善學位授予資格制度,明確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分別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一是細化完善學位授予條件,進一步體現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定位、特點。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由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還需要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的基礎上,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准。二是完善學位授予程序。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完善答辯程序,明確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並當場宣布是否通過;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公布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保存有關檔案資料;向省級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同時,強化學位質量保障,加強關鍵主體、關鍵環節把關。“比如,明確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梁鷹舉例說,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爲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立足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博士學位授予點建設,加大對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學位的質量。再如,明確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責任。要求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爲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要求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養職責,在培養關鍵環節嚴格把關,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質量。“又如,明確博士研究生的責任。”梁鷹說,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准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還比如,明確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此外,本法規定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爲加強全過程管理。

完善學位爭議處理程序,保護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同時,規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複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複核。規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爲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法在提高學位授予的規範性方面,有哪些主要規定?

梁鷹表示,學位法主要從完善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明確相關主體責任等方面,提高學位授予的規範性。

一是進一步明確學士、碩士、博士的學位授予條件,明確學位授予單位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准。

二是完善學位授予程序,對學位申請、專家評閱、答辯、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等環節作出規定。

三是突出關鍵主體把關作用,明確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導師、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細化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生導師、博士生的責任。

四是規定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爲加強全過程管理。

五是完善學位爭議處理程序。

學位法爲保障博士碩士學位質量,作了哪些規定?

梁鷹表示,確保博士碩士學位質量,與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導師、學生等關鍵主體落實好各自責任密切相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發力。

學位法明確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爲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立足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博士學位授予點建設,加大對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學位的質量。

明確研究生導師的責任。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爲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養職責,在培養關鍵環節嚴格把關,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質量。明確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准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

學位法在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主要規定?

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

梁鷹介紹,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規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複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複核。

學位法還規定,學位申請人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學位獲得者對撤銷其學位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實施好學位法要抓緊開展哪些工作?

學位法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梁鷹表示,法律通過後到法律生效實施還有一段時間,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抓緊制定、及時出台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法律有關要求;要紮實做好法律宣傳,讓法律實施各相關方面、有關人員都了解、理解法律規定的內容。

“對現行做法中與學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要抓緊改進,學位法施行後嚴格依法做好學位授予及相關工作,使法律各項規定落地落實。”梁鷹舉例說,如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准,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准並予以公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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