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銷毀證據就能抵消20萬債務?看看無知的代價!

中科法律服務 2024-05-14 20:26:09

抵消債務?不,是抵消自由!

這是一個近期的熱門事件:有人爲了逃避債務,竟然大膽到當庭銷毀關鍵證據!

真的不得不“佩服”這些人的無知與魯莽。這不僅關乎個人的道德底線,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赤裸挑戰。

這一幕不僅讓旁聽席嘩然,更讓人不禁思考,如此極端的舉動背後,等待他的將是怎樣的法律嚴懲?

一、案件詳情

在一場合同糾紛的庭審現場,原告劉某提交了一份被告肖某書面承諾退還20萬元的證據原件,但肖某表示不認可這份證據。承辦法官建議被告可申請筆迹鑒定,但被告要求再次查看證據原件。在查看證據原件時,肖某突然撕下承諾退還20萬元的證據原件並塞進嘴裏,企圖銷毀證據。法官立即制止了這一行爲,並嚴肅批評了肖某。

二、法庭處理結果

鑒于被告的行爲已構成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的情節,法院最終作出審理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結合其認錯態度,判處被告拘役15日,並處以1萬元罰款。

三、律師解讀

該起事件的處理結果雖然出來了,但是庭審的最終結果卻沒有公布。有些網友就說:吞張紙條能掙20萬,這一點都不虧!然後另有一批網友又出來反駁說:毀滅證據,無論案件真假,一律按真的處理!

那麽,肖某毀滅證據的行爲究竟會不會對庭審結果造成影響呢?

答案是不會影響,但原因並不像網友所說的那樣,只要毀滅證據就認定證據爲真。

法律上並沒有法條規定直接將"毀壞證據"等同于"證據真實",而是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高度蓋然性"原則,結合其他證據及生活常理進行綜合判斷。

簡單地說,就是即便無直接證據,只要所存在的間接證據能讓法官産生高度可能性的認可,則仍可按此推定事實的存在。

當然,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能反向舉證推翻此前的認定,法院自然會采納。但從常理來判斷,如果真存在有力反證,當事人必定不會采取如此“铤而走險”的做法。

其實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出現一些“大聰明”,在法庭上做出毀滅證據的行爲,那這種的行爲通常會面臨哪些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和第114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規則,辱罵法官、撕毀證據、僞造證據、搶奪卷宗等任何妨礙法庭審判、擾亂法庭秩序、挑釁法律尊嚴的行爲,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情節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的肖某就是因此喜提15日拘留和1萬元的罰款。

這也充分說明了,在法治社會,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永遠是遵循法律程序,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一旦跨越了法律的紅線,無論是出于何種目的,都將付出沉重代價。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通過極端手段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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