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克多年,不生孩子卻遭遇丈夫提離婚:婚姻中的選擇與遺憾

袁苗苗律師 2024-05-04 15:43:27

匿名提問:說好要跟老婆一起丁克,但是年紀大了還是想要個孩子,但老婆不同意,爲了這個事經常吵架不開心,我有點想離婚了,有什麽辦法早點結束婚姻關系嗎?

袁律師回答:離婚如果雙方談好了就民政局登記離婚,這個比較快一般兩個月能搞定。如果雙方談不攏那就訴訟離婚,訴訟的話時間就沒這麽快了,畢竟法院立案、開庭、判決都需要時間和流程,而且最終判離要以你們雙方感情破裂爲標准的,如果你老婆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就很低了,你可能要經曆二次訴訟。我個人認爲,丁克這個事兒也是你答應的,現在反悔作爲女方肯定有怨氣的,你想要快速離婚,最好在夫妻共同財産分割上做一些適當的讓步,不然想讓女方配合你,蠻難的。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袁苗苗

上海彙願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複旦大學法學學士,擁有紮實的法學功底,辦案經驗豐富,擅長各類合同、法律文本的寫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訴訟案件,在婚姻家事繼承、房屋動遷、合同糾紛及勞動爭議解決等衆多領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韓某訴陳某等共有糾紛:黃浦區某公房動遷後原被告雙方共獲得700余萬元動遷款,雙方因動遷款分割産生糾紛,經袁律師代理、調查,成功幫助被告方多人認定同住人身份,最終法院支持被告方獲得300余萬元動遷款;

(2)田某訴李某等共有及繼承糾紛:黃浦區某私房動遷後,李某等人獲得兩處安置房及動遷補償款數百萬元。田某雖非私房産權人,但在私房動遷過程中,確因考慮其因素額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經袁律師多次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支持田某的訴求,田某成功獲得一處安置房。

(3)馬某訴魏某離婚糾紛:雙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馬某委托袁律師代理,後經多次開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産達150萬余元;

(4)青島某公司訴上海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青島公司爲某自動售貨機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購買貨幣識別器,因貨幣升級導致識別器無法識別,青島公司要求退貨退款400萬余元,袁律師代理上海公司,經多次調查取證,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駁回青島公司全部訴請;

(5)胡某訴上海某影視公司合同糾紛案:胡某曾出資數十萬元投資某已經成片的電影,後電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資失敗,遂以合同欺詐爲由要求影視公司返還全部投資款,袁律師代理影視公司後,充分審查雙方合同內容及交易細節,從多角度分析論證,最終兩審法院均駁回胡某全部訴訟請求;

(6)李某與某地産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李某曾任某地産公司的合約工程師崗位,後公司未經李某同意擅自調崗、降低工資,捏造李某曠工事實,並以此爲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袁律師代理李某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調解,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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