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常用化學品MSDS!

琰課程 2024-05-02 08:10:13

來源:除灰脫硫脫硝技術聯盟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亦可譯爲化學品安全說明書或化學品安全數據說明書,是化學品生産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産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MSDS是化學品生産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特征的一份綜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學品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對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貯存、泄漏處置、急救措施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等十六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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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檢測樣幹擾自動監測,企業環保專員被刑拘!(資訊)

2021年5月至10月,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贛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聯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方位打擊跨區域涉危廢違法犯罪、懲治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爲,切實保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爲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現將此次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上午,根據群衆舉報,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上猶縣某規模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外排發黃發臭廢水,而該養殖場汙水排放口在線數據氨氮、COD數據卻異常低,達到地表水I類標准,與畜禽養殖排放汙水的汙染物指標相差甚遠,涉嫌通過僞造監測數據超標排放水汙染物。2021年9月23日,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僞造監測數據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爲以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移送上猶縣公安局(上環刑移〔2021〕1號)。2021年9月30日,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立案編號:上環立審〔2021〕5號)。2021年10月8日,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上環責改字〔2021〕3號)並于當日送達。2021年10月8日,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上環罰告字字〔2021〕5號)並于當日送達。2021年10月9日,上猶縣公安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偵查,並于2021年10月20日對該規模養殖場環保專員陳某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3日,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環罰字〔2021〕5號)並于當日送達。

二、違法事實認定及證據收集

(一)違法事實認定

1.幹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認定。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調取該公司在線數據發現,從2021年9月9日16時開始,該公司氨氮、COD數據急劇下降,達到地表水I類標准,與畜禽養殖排放汙水的汙染物指標相差甚遠,可能存在在線數據造假。經細致排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采樣進水管與在線站房旁邊的一根井水管相連通,打開該井水管小山腰處的紅色閥門後,發現該井水管內的井水可以直接進入采樣進水管。之後,執法人員把紅色閥門關閉,並且打開井水管末端的閥門(靠近小溪流一側),將管內井水余水排出後關閉閥門,18時在線監測數據顯示氨氮、化學需氧量指標急劇上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排放標准,其中化學需氧量484.99mg/L,氨氮109.58mg/L。據此,我局認定該公司通過利用井水充當檢測樣或稀釋檢測樣的方式影響在線監測設備數據,涉嫌幹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

2.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認定。

2021年9月16日,第三方檢測機構(江西省安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汙水排口和應急池廢水排口分別取了4個樣檢測,9月24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0221013092011),檢測結果顯示:汙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檢測濃度:523mg/l、標准限值:40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檢測濃度:171mg/l、標准限值:150mg/l),均超標1倍以下;應急池排放口懸浮物(檢測濃度:286mg/l、標准限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濃度:748mg/l、標准限值: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檢測濃度:175mg/l、標准限值:150mg/l)都超標均超標1倍以下。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聽資料、采樣登記單、檢測報告,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上環責改字〔2021〕3號),相關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複、驗收報告,營業執照和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爲憑。

(二)亮點證據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汙水總排放口汙水狀態和氣味基本判定外排廢水有異常,第一時間對該公司外排廢水現狀進行了拍照、攝像取證,第一時間電話通知該公司負責人和運維人員到場,在該公司的見證下,對現場排水情況進行了確認,對采樣進水管與在線站房旁邊的一根井水管相連通的事實抓了現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記錄詳實,詢問嚴謹。該案共形成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和調查詢問筆錄3份,每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中記錄都較爲詳實。尤其是調查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根據在現場發現的私接暗管、利用井水充當或者稀釋檢測樣的違法行爲進行嚴謹詢問,環環相扣,發現涉嫌超標排放汙水立即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進行采樣檢測,全程攝影攝像對該廠違法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三、法律適用

(一)一般行政處罰的適用。

該規模養殖場超標排放水汙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通過對該規模養殖場2021年9月在線監控數據分析,該規模養殖場超標排放的水汙染物日廢水排放量9月1日至9月16日日流量均值爲290.8噸,在200-500噸之間,檢測因子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濃度超標1倍以下,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贛環法字〔2017〕15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細化:2.日廢水排放量200-500噸的:(1)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標1倍以下或者總量超標5%以內的,處20萬元-25萬元罰款。同時具備上述兩種情形的,處35萬元罰款。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爲,處25萬元人民幣罰款。

(二)環境汙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法律適用。

該規模養殖場通過利用井水充當檢測樣或稀釋檢測樣的方式影響在線監測設備數據,涉嫌幹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和“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該規模養殖場幹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的規定,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送給上猶縣公安局。

四、執法亮點

(一)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該案通過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執法照片和視頻、檢測報告、在線數據等證據,確定了該規模養殖場幹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違法事實。通過環評、批複及驗收資料,證明該公司外排廢水執行的排放標准要求。本案取證非常充分詳實,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

(二)行政處罰裁量合理。

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案件審查委員會對該公司進行了充分調查和討論,指出該公司環保意識不強、環境管理水平不高、汙水處理設施存在小馬拉大車的事實。根據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的通知(贛環法字〔2017〕15號),對裁量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

(三)執法程序規範。

該案提供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證明了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具體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聽證告知。執法過程中,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每個環節都合法、規範、嚴謹。

五、案件啓示

贛州市上猶生態環境局辦理的這起環境犯罪案件對規模養殖場的環境監管和違法排汙的查辦有借鑒意義。大多數規模養殖場的環保意識不強、環境管理水平不高、汙水處理設施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遇到汙水處理能力跟不上的情況時常常想歪招,企圖通過稀釋廢水使在線數據正常的形式來逃避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此類環境犯罪案件線索後,應及時固定企業嚴重汙染環境的違法事實證據,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一時間通報縣檢察院、縣公安局,鐵心硬手移交公安部門介入處理,形成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爲的合力,同時對案件加大宣傳力度,有效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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