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罵人當網紅?被判侮辱罪!

揚眼 2024-04-29 19:21:14

爲博取流量及關注度,竟在網絡平台上發布用方言謾罵他人的短視頻45個,最終“網紅”夢碎。2024年3月22日,經南通市海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海門區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季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禁止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

季某平時從事房屋裝修、中介工作,在信息網絡平台注冊了2個賬號,經常發布一些短視頻以吸引生意,但反響平平。2022年8月,季某在當地某海鮮店購買了特價梭子蟹,家人食用後感到腹部疼痛,其便在網絡視頻平台發布了以方言辱罵海鮮店主顧某的視頻。

2022年9月,顧某與季某在當地派出所調解此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季某還寫下保證書:在網上和諧發言,注意用詞,不會再罵其他人。

但季某發現自己發布辱罵視頻後,賬號的粉絲數量和評論數量竟然增加了,因爲顧某是當地知名的“網絡紅人”,突如其來的網絡流量及關注,讓季某迷失了自我。此後,季某便開始對視頻平台上粉絲數量較多的當地“網紅”發布謾罵視頻,不僅吸引了不少網民圍觀,部分網民還借此釋放個人負面情緒,也對“網紅”進行毫無依據的惡評和攻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雖然,這些謾罵視頻下,也有不少規勸季某不要铤而走險觸犯法律的評論,但季某卻視而不見,依舊我行我素,期待在進一步發展後將流量變現。

2023年6月,季某又在網上發布視頻,對被害人黃某進行謾罵。氣憤的黃某找到了季某家,與其當面對質,爭執中,黃某頭部受了傷,季某的親屬也因受到驚嚇住進了醫院。黃某和季某“兩敗俱傷”,均因鬥毆被警方給予行政處罰。隨後,黃某決定向警方報案,稱季某多次在網絡上辱罵自己及家人,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2023年7月,公安機關以季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鑒于季某辱罵的對象均系當地知名自媒體博主,且其聲稱目的是爲了蹭幾位“網紅”的熱點,犯罪侵犯的客體相對特定,海門區檢察院引導當地公安機關以侮辱罪爲方向深入偵查。2023年8月,公安機關以季某涉嫌侮辱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爲季某爲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在信息網絡平台公然侮辱7名本地區有網絡影響力的人員,發布侮辱視頻共計45部,播放量累積達62萬余次,轉發1500余條、評論1900余次,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且引發多起包括鬥毆的治安案件,社會影響惡劣。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一般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範疇,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海門區檢察院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爲方式、信息傳播範圍、危害後果等因素,認爲季某的侮辱行爲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公訴條件。

爲廣泛聽取意見、提升辦案質效,2024年1月,海門區檢察院邀請了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和網信辦工作人員參加該案的公開聽證會,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以侮辱罪對季某提起公訴的決定。

2024年3月22日,該案開庭審理,海門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潘德峰出庭支持公訴,海門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杜開林獨任審判,當庭以侮辱罪判處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禁止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

庭後,在當地自媒體從業人員會議上,檢察官宣讀了《網絡文明倡議書》,並表示“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意诋毀、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以侮辱罪定罪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3月25日,在檢察機關督促下,季某借助本地媒體平台向被害人公開賠禮道歉。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浏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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