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了員工300元的績效工資,員工卻得到了18萬的經濟補償金,這是什麽操作呢?

探尋人生樂趣 2024-04-20 15:03:36

工資被扣300元,員工卻獲賠18萬,公司操作失誤引仲裁!

在職場中,工資是員工勞動的直接回報,任何關于工資的變動都牽動著員工的敏感神經。最近,廣東某公司發生的一起工資扣除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

員工小張在工資發放日發現,自己的工資意外少了300元。面對這一情況,小張立即向公司提出質疑。公司方面回應稱,由于小張當月工作態度不佳、工作表現不認真,因此扣除了其績效工資,作爲懲罰措施。

然而,小張對此表示不服,他認爲自己的表現並無問題。在與公司進行了長達一個多月的溝通和取證後,小張決定采取法律手段,提出被迫離職,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300元績效工資,並支付高達18萬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等。

仲裁過程中,小張的訴求得到了支持。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進而將案件上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也未能證明小張的績效考核標准,因此,公司擅自扣除員工工資的行爲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此外,由于小張提出被迫離職,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張18萬的經濟補償金。

這起事件提醒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依規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扣除員工工資。同時,也提醒員工們,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勇敢站出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律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通過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有著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處理工資問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勞動者也應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便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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