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稱未按訂婚女友要求全款20萬買車婚姻泡湯,34萬元彩禮和金飾難要回;女方:男方傷害感情,與買車無關

娛樂大彙 2024-05-09 09:10:09

魏先生于1998年出生于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的某個村落,常年職業爲駕駛員工作。在2023年的一月份和二月份,他通過一個從事婚介工作的介紹人,結識了同齡的馬女士,她居住位于菏澤市郓城縣,在當地的一家制鞋工廠就業。

據魏先生所述,雙方在初次見面時,交流頗爲投緣,“她性格溫和,無不良嗜好,令我頗爲滿意。”三月初,馬女士主動與魏先生電話聯系,提到除了他之外,還有另一位男性朋友,詢問魏先生是否准備訂婚,否則,兩人關系可能就此終結。關于訂婚的事宜,需要支付38萬元的禮金以及購買黃金飾品,魏先生表示會與家人討論後決定。

隨後,經過與介紹人和馬女士家人的多輪溝通,魏先生同意支付34萬元作爲聘禮金,另外購買價值5.5萬元的金飾,並且添置一部價格約在8000到9000元之間的蘋果手機。

2023年3月,魏先生與馬女士正式舉行訂婚儀式。按照當地習俗,魏先生應向中介人支付1萬元的酬謝金,其中女方負責6000元部分,男方則承擔剩下的4000元。然而,爲了顯示誠意,魏先生承擔了全部費用。

在訂婚之後,魏先生與未婚妻馬女士維持了獨立的生活狀態,僅曾共同度過短暫的兩天半旅遊時光。隨後,魏先生爲工作前往外地,而關于34萬元的彩禮問題,魏先生闡述道,盡管個人年收入約爲五六萬元,且需承擔房貸壓力,但鑒于當地的傳統彩禮金額通常介于三十至四十萬元間,他不得不遵循這一“標准”。

在婚姻准備階段,情況發生了變化:馬女士堅持要求魏先生全款購買價值20萬元的車輛。魏先生指出,由于外出務工,兩人的交流主要通過微信進行。然而,他感受到馬女士的態度在訂婚前後有了明顯轉變,具體表現爲頻繁的爭吵、侮辱以及多次封鎖與刪除他的微信。依據魏先生所提供的聊天記錄,自2023年4月至10月期間,馬女士至少已封鎖和刪除魏先生七八次。

進一步的事件是,在2023年5月初,馬女士的弟弟婚禮上,據稱支出了超過四十萬元,魏先生在參加婚宴時察覺到馬女士對他的接待態度頗爲冷漠。

9月中旬,魏先生曾正式前往馬女士家庭,以探討婚姻事宜。他闡述,由于中秋節的到來,根據本地的傳統,預備新郎需要向未婚妻的父母贈送禮物,並就婚禮細節展開討論。馬女士及其母親要求魏先生全款購置價值20萬元的汽車作爲結婚的條件。盡管魏先生提議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然而馬女士家府堅持全額購車的要求,並以此作爲繼續婚約的前提。

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馬女士曾在9月24日通過微信向魏先生表示,她將自行償還住房貸款。同時,她表達了對于其父親不提供購車款的不滿和擔憂,明確指出若無法全款購買指定車輛,則不會繼續婚姻安排。

面對此情況,魏先生感到憤慨,並要求退還已付的聘禮,但遭到拒絕。隨後的多輪嘗試與馬女士一家協商返還聘禮的請求,亦均未獲得積極回應。因此,于11月份,魏先生選擇向郓城縣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從馬女士的角度來看,解除婚約歸咎于男方的錯誤行爲,並非因她對汽車的購買要求。此外,她認爲收到的金飾等物品爲自願贈與,因此,從法律及道德層面考慮,她認爲魏先生的返聘禮訴求並不成立。

在2024年3月5日,郓城縣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中,馬女士聲稱,魏先生于訂婚當日支付了34萬元的彩禮,而她作爲回禮,交付了10,100元。她進一步指出,爲該訂婚喜宴,她已花費了2萬元。自定婚之後,雙方一同旅遊並開始同居生活。在此以後,兩人多次共同生活,然而她始終期待魏先生能與父母商議婚禮細節,卻未得到他的回應,導致婚約的解除歸咎于魏先生的過失,而非她對購買車輛的要求。

馬女士堅稱,她從未提出解除婚約,而是魏先生的行爲嚴重損害了他們的關系,並且認爲魏先生辜負了她的情感。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視角,她辯稱不應歸還彩禮。至于魏先生所要求返還的金首飾、手機、中華煙等物品,她認爲這是魏先生自願的贈與行爲,因此不予以返回。馬女士主張,魏先生關于返還彩禮的訴求無論在情理或法律上均不成立,並請求法庭經審查後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審判結果中,法院考慮到雙方在旅遊期間的多次同居情況,決定酌情令馬女士歸還部分彩禮,共計28萬元。此外,蘋果手機和中華煙被視爲贈與物,不予退回;而對于金飾和鑽戒,則支持魏先生的退還請求。

根據郓城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經過審理,本院確定以下事實:魏先生與馬女士通過媒人介紹相識,于2023年3月5日遵循鄉間習俗訂婚。在訂婚儀式上,魏先生向馬女士支付了34萬元的見面禮金,4,000元的壓箱禮金,以及價值6,000元的羊肉和豬肉。此外,魏先生還爲馬女士購置了五件金飾及鑽戒等貴重物品,並贈送了10條中華煙(其中四份作爲回禮)。作爲回應,馬女士贈予魏先生10,100元的見面禮。在此期間,兩位當事人未進行婚姻登記,但在外出旅行期間曾有多次同居的經曆。

本院在審理此案時認定,鑒于魏先生向馬女士支付了總計34.4萬元的彩禮,且雙方已取消婚約,馬女士理應按照法律規定退還上述款項。然而,考慮到兩人在旅遊期間的同居生活,本院酌情裁定馬女士應退還28萬元的彩禮。至于魏先生給馬女士購買的蘋果手機、中華煙、豬肉、羊肉等,這些被認定爲贈與而非婚禮禮金,因此不納入返還範疇。對于要求退還金飾及鑽戒的要求,本院給予支持。

在後續調解階段,中級人民法院促成了一項協議,即馬女士將退回包括金飾、鑽戒在內的財物,及30萬元彩禮。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專業司法風格中對法律原則的堅守,確保了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同時兼顧了社會習慣與個案情況的特殊性。

在經曆了爲期兩天半的旅程並共同居住過後,魏先生與馬女士的關系生變。魏先生不滿于馬女士僅同意返還部分彩禮金,差額達到五至六萬元之巨,故向菏澤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依據2024年4月12日菏澤中院發布的《民事調解書》記錄,經本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馬女士需退還魏先生總值30萬元的彩禮款。具體支付方式規定如下:60,000元應于2024年5月1日前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及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00,000元。如馬女士未能如期足額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項,魏先生有權申請執行剩余全部款項,並要求按照欠付款項基數以同期一年期利率計算利息。此外,馬女士須在調解書送達後十日內歸還魏先生金飾和鑽戒等物品。

馬女士並未遵守調解協議,她拒返金飾、鑽戒以及約定的首期彩禮款,且當魏先生嘗試通過電話聯系時,馬女士選擇直接挂斷並拉黑他。

根據《調解書》的規定,馬女士需在十天內歸還珠寶飾品和鑽戒,且應于5月1日前支付首次的六萬元彩禮款。盡管如此,魏先生並未接收到預期的款項,亦未收回所涉金飾。當4月份接近尾聲時,他嘗試聯系馬女士,但遭到對方直接電話挂斷並封鎖其電話號碼。

在4月30日,魏先生與馬女士的父親進行了通語,錄音中顯示,他詢問關于彩禮款的退還情況,馬父的回應是:“你打電話來有何用?我都不在家。”

魏先生表達了極大的擔憂,提到大部分的禮金錢都是家人向親友籌借的。本希望通過承擔部分經濟損失,能夠回收大部分款項,然而,對方拒絕執行《調解書》中的協定,導致他的家庭陷入困境。魏先生的母親身患障礙,而目前馬女士的拒退彩禮使他別無選擇,只好通過網絡途徑投訴此事。

隨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于5月8日嘗試聯絡馬女士及其父親獲取事情進展,但所有通話均遭挂斷。記者還發送了采訪請求,但同樣沒有得到任何回複。

在嘗試聯系介紹兩人相識的媒人陳某時,盡管記者成功電話接通,卻遭遇對方立即挂斷,隨後發送的采訪請求也石沉大海。

根據大皖新聞報道,馬女士透露,她與魏先生的認識源于媒人的介紹。魏先生在網上發布的視頻中聲稱遭受了網絡暴力。馬女士在訂婚後逐漸認識到魏先生的人品存在疑慮,認爲雙方並不合適繼續發展關系。她指出,魏先生在交往過程中贈送假冒物品、撒謊隱瞞個人及家庭情況,包括對她隱瞞其母親的殘疾狀況,以及至今未能見到魏先生的父母。

關于未能依照《調解書》約定返還金飾和彩禮問題,馬女士解釋稱,僅剩的兩件金飾中有一件已在旅行中丟失,另外兩件也不翼而飛。她強調,盡管未與魏先生進行私下調解,但她從未表示拒絕退還彩禮。由于事宜已涉及法院,理應通過各自律師和法院來進行後續處理。馬女士指出,鑒于魏先生方面未曾與她聯系,她無法擅自將款項送至魏先生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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