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潰了!老賴離婚以後借款360萬,卻要前妻來還!

俣哥財稅法 2024-04-08 16:45:15

我們知道,在家庭債務關系中,法律只承認直接債務人而不波及連帶責任人。

也就是說,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在外面借款了,也不會波及另一方。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借款用于欠債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了,才能讓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擔共同債務,不然法律是不能讓夫妻關系中借款的另一方來承擔債務。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的債務也不能成爲夫妻的共同債務,那麽當夫妻離婚以後,另一半在外面借的錢,就更不應該成爲共同債務,要前妻(前夫)一同還款了。

今天,俣哥就根據幾起真實案例,給大家說一下,什麽樣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的借款,會成爲夫妻的共同債務?爲什麽離婚以後,前妻還要償還前夫後來的借款?

還沒有關注俣哥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貸糾紛,金額在100萬以上,且上訴法院在成都的話,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訴俣哥,也許能幫到你。

1、擔保人簽字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奇台縣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夫妻一方借款卻變成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

原來,借款人王某曾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該銀行在最高貸款本金余額10萬元以內,對借款人一次或分次發放貸款。但是在貸款發放以後,王某卻多次逾期。因此,銀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王某與其妻子共同歸還剩余欠款以及罰息。

王某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爲什麽王某的妻子李某也要共同還款呢。還是因爲,王某在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時候,李某作爲保證人也簽字了。

法院認爲,李某作爲保證人爲配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雖然形式上其作爲案涉借款的擔保人簽字,但實質上夫妻一方在保證人處簽字即表示知曉了該借款事實,其以保證方式表明對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讓債權人産生信賴利益,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爲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李某歸還某銀行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

既然夫妻雙方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上簽字,就預示著另一方也要承擔共同還債責任,那麽如果借款上另一方的簽名,其實是代簽的,是否也要承擔共同還債責任呢?

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法院就遇到了一起冒用夫妻一方名字借貸的案件,原來,陳某與劉某是朋友關系,而覃某則是劉某的妻子。劉某曾向陳某借款3萬元,並簽訂了借條,但後來劉某僅還款3000元就拒不還款了。

爲此,在2024年3月的時候,陳某就將劉某告上了中渡法庭,要求對方還款,並要求將劉某的妻子覃某與李偉爲共同債務人,並出具了一份有著劉某與覃某共同簽字的借條。

按理來說,本案會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奇台縣人民法院的案子更簡單,因爲兩人都在借款人處簽名了,鐵證如山,但問題是法院在隨後的調解中發現了問題。

調解前,覃某向承辦法官表示,該借條系其丈夫劉某冒用其名字簽訂的,自己不承擔償還的責任。經承辦法官詢問,陳某及劉某對此事均表示認可,均表示欠條簽訂時劉某妻子覃某並未在場簽字,且經查明,陳某借款給劉某時,借款均轉賬至劉某指定的他人賬戶中。

也就是說,雖然覃某在借條上簽字了,但因爲是他人代簽,自己並不知情,所以不能判定爲夫妻的共同債務。而且雖然陳某認爲覃某知情,但卻沒有任何證據。

因此,法院認定了劉某需要承擔的責任,但是對覃某需要承擔的責任予以駁回。

不過,除了在擔保人與欠債人處簽字的不同以外,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了,但離婚後夫妻一方借的款項,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

2、被欠債360萬

2018年,在劉某與黃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向黃某某借款100萬,並約定了還款利息及還款時間。而在2019年的時候,黃某某與劉某協議離婚了,兩人都是獨立自然人了。

在2020年、2021年的時候,黃某某又找到黃某分別借款100萬、200萬,且分別簽署了借條以及規定了還款時間及還款利息。

在從2018年到2022年的時間裏,黃某某一共舉債360萬元,但他也分多次償還了290萬元,只是由于黃某某與黃某借款時約定的借款利息比較高,以及時間段,存在罰息、違約金等問題。在按國家承認的利息計算以後,黃某某任欠黃某190萬。

但是黃某將黃某某告上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以後,早已離婚的劉某,卻還要承擔與黃某某共同還債的責任了。

明明已經離婚,且黃某某是在兩人離婚以後的借款,爲什麽劉某還要以前妻身份與黃某某承擔共同債務呢?

其根本原因就在2022年的時候,因爲此前黃某某都是分散借款,于是在2022年的時候,黃某與黃某某簽訂了總和的《還款協議》,再次明確了借款利息和還款時間,確認在這幾年中黃某共借款360萬元。

但問題是,雖然離婚了但一直生活在一起的黃某某與劉某,共同在《還款協議》上簽字了。

法院認爲該《協議》明確表示了劉某願意承擔還款責任,該還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而劉某在二審法院辯稱該簽字實在黃某多次言語威脅及跟隨的情況下形成的。

只是劉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在法定的撤銷期內,劉琴亦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應認定其簽字行爲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哪怕劉某已經與黃某某早就在2019年離婚了,依然要與黃某某一起承擔共同的債務責任。

3、最後辦法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發現,不論離婚與否,借條始終是第一證據,一旦簽字了,就意味著前資源願意承擔或共同承擔相應債務了。

因此,不論是誰,在簽與借款相關的合同或擔任擔保人時,一定要慎重。哪怕是在必須簽訂的情況下,也一定要備注明確好自己的相關責任。

而如果自己在簽字的時候,存在威脅、恐嚇等行爲的時候,一定要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到法院上訴,要求撤銷該簽字。而如果是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字簽字的話,就一定要拿去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反過來,其實也提醒了咱們廣大的債權人,在借款的時候,尤其是針對對方是夫妻關系的時候。債權人一定要多長個心眼,一定要盡量讓對方雙方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按手印。這樣哪怕對方通過離婚等手法轉移資産的時候,債權人也能很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債務糾紛是一項極爲複雜的矛盾沖突,會涉及到老賴“跑路”、轉移資産、刑事公訴、刑事自訴等。因此,在遇到老賴的時候,債權人還是要把自己訓練成一個“超級特工”,完成找老賴、找老賴名下資産等事情,而不是做一個甩手掌櫃,等法院幫你把錢拿回來。

最後,再給實在走投無路的朋友提供一個可能會有幫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訴的法院在成都市內,且對方拖欠的金額超過了100萬,並且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3年,卻依然沒有任何效果的話。俣哥建議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說一下,教您制服老賴。

另外,還是要再次說明,法院是彰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地方,而法院執行局也面臨著人手不夠的現實。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賴欠債以後,只是單純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訴以外的所有事情,幫你成功拿到欠債的話,就一定要做好失敗的可能。

所有欠債人一定要記住!找回欠債不完全是法院的責任,更是債權人的責任。債權人都不主動的話,誰又來主動幫你呢?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強制費,不是作爲市場交易的收費。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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