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天下:樂樂茶聯名産品引發肖像權爭議,魯迅家屬向樂樂茶發律師函

戴眼鏡的李老師 2024-04-29 18:29:46

近日,一場關于文化名人肖像權的爭議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樂樂茶與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聯合推出的“煙腔烏龍”奶茶産品,因其在産品設計及宣傳中使用了魯迅的形象,遭到了魯迅家屬的強烈反對,並引發了公衆對于文化名人肖像權使用的廣泛討論。

據報道,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代表魯迅家屬向樂樂茶及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發出律師函,指出該聯名産品未經授權使用了魯迅的肖像及作品內容,侵犯了魯迅的人格權益。魯迅家屬及魯迅文化基金會要求樂樂茶與江蘇譯林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及官方公衆號連續十天發布聲明澄清事實、道歉,並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討論。許多網友表達了對魯迅家屬維權行動的支持,認爲商業使用文化名人的形象應當獲得授權,尊重其人格權益。同時,也有網友對于“煙腔”這一用詞表示質疑,認爲這可能對魯迅的形象造成不尊重。

從法律角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死者的肖像權受到保護,未經授權的商業使用可能構成侵權。魯迅作爲中國現代文學的重要人物,其形象和作品具有極高的文化價值和影響力,對其肖像的商業使用應當更爲謹慎。

此事件不僅是一起肖像權爭議,也反映了現代社會對于文化名人形象使用的敏感性和複雜性。如何在尊重文化遺産和推動商業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是我們需要深思的問題。同時,此事件也提醒了公衆和企業,在進行文化宣傳和商業推廣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並保護個人權益。

魯迅的形象和作品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寶貴財富,其使用應當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尊重。樂樂茶的事件提醒我們,在商業活動中融入文化元素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法律和倫理的界限。希望通過此次事件,能夠促進社會對于文化名人肖像權保護的重視,以及文化與商業合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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