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天平發生傾斜,正義的光芒何在?

花開富貴呀 2024-05-06 13:47:49

2020年下半年,三亞市海棠灣洪風片區的危舊房改造項目發生糾紛。天津萬華公司因無力施工,導致施工進度不能滿足與山西建工的施工合同約定。于是,山西建工決定委托捷彙公司進行施工。捷彙公司于2020年7月進場,由唐某強、趙某擔任現場負責人。然而,天津萬華對此不滿,勾結山西建工的項目管理人員給捷彙公司制造障礙,這種行爲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更是對捷彙公司和工人的權益的嚴重侵犯。

2021年9月27日,山西建工向捷彙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經過多次協商,雙方于2021年10月10日達成協議,山西建工支付了部分勞務款,但仍有365萬元未付。捷彙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三亞市城郊F院起訴山西建工,要求支付剩余勞務款和違約金。

本案的法律關系是明確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山西建工和天津捷彙雙方簽訂的,解除協議也應由雙方簽訂。山西建工在簽訂協議後只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余下未付的款項是典型的惡意違約。

山西建工自願與捷彙公司簽訂合同,且從合同、協議及錄音等證據均可證明。

然而,兩審F院在審理此案時存在極度不公平、故意回避重要證據、刻意作出違背事實的判決等問題。

一審中,審判長多次無故更換,且案件2022 年 4 月 25 日立案,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才進行了第一次開庭。一年多沒有進行審核詢問和開庭程序,最終作出了支持反訴、駁回本訴的判決。

一審判決錯誤剝奪當事人解除權。山西建工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捷彙公司發出《解除合同告知函》,但雙方于2021年10月10日達成一致的《協議》,明確解除勞務分包合同。一審F院未依此確認合同解除日期,而是錯誤地以山西建工公司發送告知函後天津捷彙公司未提異議爲由,判決合同在告知函發送日解除,這違反了相關法規定。

一審對《協議》履行和誤解的認定錯誤。山西建工公司按《協議》約定,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別向天津捷彙公司轉賬勞務款,這是履行《協議》的行爲,不存在誤解或重大誤解。然而,一審法院僅憑天津萬華公司2022年11月13日發出的告知函(內容捏造)就認定山西建工公司存在重大誤解,並從該日起算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這是錯誤的。

一審判決認可涉案工地的設備、機械等設施的所有權是天津捷彙公司的,但又反過來否認了天津捷彙公司實施了勞務分包的事實,進而將“山西建工公司2021年10月14日轉賬50萬元給天津捷彙公司,附言:勞務款;2021年11月30日轉賬100萬元給天津捷彙公司,附言:海棠灣項目勞務款;2021年12月30日轉賬100萬元給天津捷彙公司,附言:勞務款,合計250萬元”判決返還,可謂是奇葩!

二審中,合議庭成員和審判長之間存在攻守同盟,正如身爲律師的晉某軍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的協商會上公然叫 囂:在三亞打官司,你們天津捷彙公司有那個社會資源嗎?!不得不承認,晉某軍此話一點不假,在三亞打官司,不看證據,而是看社會資源,二審順水推舟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這種明顯的偏袒和不當行爲,嚴重損害了捷彙公司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無論是2020年12月4日的勞務分包合同還是2021年10月10日的協議,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此外,本案的第三人趙某、唐某強是天津捷彙的員工,是派駐案涉工程現場的負責人,而非天津萬華謊稱的“班組”。山西建工和天津萬華對此是清楚的。這種故意混淆視聽的做法,究竟是爲了掩蓋什麽真相?

這些判決不僅與事實和證據不符,更是讓人懷疑其中是否存在幕後黑手。是誰在幕後操縱這一切?是誰在重金收買下這些枉法判決?這些問題亟待解答。

面對這些質疑和問題,自2023年11月20日起,就已向三亞市城郊F院、三亞中院、海南高院、最高R民F院提起了對李某涉嫌構成枉法裁判的實名舉報,可是舉報這一個多月來,所有的舉報信均石沉大海,猶如泥牛入海,音信全無。

在此,捷彙懇請相關部門,還原事實真相,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我們也要追究那些幕後黑手和腐敗分子的法律責任,讓他們付出應有的代價。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

正義的天平不能傾斜,法律的權威不容挑戰。讓我們共同期待這起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讓正義的光芒照耀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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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開富貴呀

簡介:社會觀察,隨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