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這個詞相信大家並不陌生,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仔細講講,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履行哪些義務?以及勞務派遣中常見的一些問題解答。
用工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准,爲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對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協助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配合勞務派遣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8、負責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9、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1、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2、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3、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4、依法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被退回的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准的數額,向其支付報酬。
5、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爲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6、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7、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9、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時,應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10、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11、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關于勞務派遣中,常見問題小知識!
1、用工單位哪些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2、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計入用工單位還是計入勞務派遣公司?
要區分情況。如果勞務派遣合同中明確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則用工單位要作爲勞務費支出;如果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則計入用工單位工資薪金支出,且計入用工單位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依據。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爲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在計算殘疾人保障金時,勞務派遣人員歸屬哪一方的在職職工?
合同約定或協商一致後,計入合同或協商確定一方(雙方不得重複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二條: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複計算。
4、跨區域派遣勞動者應如何參保繳費?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