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利用輿論博同情,法院判決後依舊知法犯法!你如何看?

Mr孫甯 2024-01-21 21:00:26

近日,徕芬科技與“書瑤”名譽權糾紛在曆時兩年後,終于等來了法院的公正判決。

網紅主播“書瑤”在四大網絡平台上累計300多萬粉絲,具有一定帶貨能力。2022年,徕芬科技與“書瑤”達成合作協議,幫助帶貨産品。後來雙方因合作發生了糾紛,“書瑤”在網絡社交媒體上發布了一些涉嫌誹謗徕芬科技的言論。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隨後,雙方互相指責對方侵犯名譽權,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行爲人以侮辱、誹謗的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名譽,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認定爲名譽侵權。

名譽權是否構成侵權,必須具備四點:被侵害的對象指向特定,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實施侵權的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爲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

一審判決中,認定“書瑤“侵權罪名成立,“書瑤”敗訴。敗訴方不服,再次上訴。二審中,法院審理認爲“書瑤”發布的侮辱性語言構成了對徕芬科技名譽權侵權,而徕芬科技所發布的視頻是基于“書瑤”所發布的內容進行解釋和澄清,不存在侮辱性語言,不構成侵權。

二審依法判決“書瑤”刪除相關侵權文章,並在公共平台進行道歉,刊發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同意,同時賠償徕芬科技經濟損失33萬元。

這起曆經長達兩年之久的名譽權糾紛,最終以徕芬科技贏訴告終。可哪怕終審已定,“書瑤”卻無法法律判決,繼續在其抖音、小紅書等社交媒體平台陸續發布相關輿論,引導、批判徕芬,模糊判決結,引發新一輪“輿論戰爭”。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徕芬科技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到法院直接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其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徕芬科技也可以向網絡平台投訴,提交法院生效判決以證明其侵權,要求平台方面依法處理,否則可以追究網絡平台民事賠償責任,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從來不是不法之地,無論網紅還是普通人都應該尊重客觀事實,知法守法,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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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1 22:29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