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等于給別人養孩子?以後還要給繼子分家産?看律師怎麽說!

袁苗苗律師 2024-04-26 11:00:51

問:跟老婆去年結婚的,她有個6歲的兒子,我有個兄弟現在天天笑我給她前夫養兒子,家産以後還要分給繼子,這是真的嗎?

答:這個要看你和繼子之間有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假設婚後繼子跟你們生活,你對他有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經濟上的供養,或者雖然沒有共同生活,但你對他有持續的、較大數額的經濟供養,那麽你們之間就形成了擬制血親的關系,也就是說你們相互都有法定繼承權,你老了他也要贍養你。當然也不用太擔心,如果你不想把家産留給他,可以立一份遺囑,在遺囑中寫明遺産留給自己親生小孩,就能排除繼子的繼承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律師介紹

袁苗苗

上海彙願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複旦大學法學學士,擁有紮實的法學功底,辦案經驗豐富,擅長各類合同、法律文本的寫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訴訟案件,在婚姻家事繼承、房屋動遷、合同糾紛及勞動爭議解決等衆多領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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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某訴李某等共有及繼承糾紛:黃浦區某私房動遷後,李某等人獲得兩處安置房及動遷補償款數百萬元。田某雖非私房産權人,但在私房動遷過程中,確因考慮其因素額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經袁律師多次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支持田某的訴求,田某成功獲得一處安置房。

(3)馬某訴魏某離婚糾紛:雙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馬某委托袁律師代理,後經多次開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産達150萬余元;

(4)青島某公司訴上海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青島公司爲某自動售貨機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購買貨幣識別器,因貨幣升級導致識別器無法識別,青島公司要求退貨退款400萬余元,袁律師代理上海公司,經多次調查取證,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駁回青島公司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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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某與某地産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李某曾任某地産公司的合約工程師崗位,後公司未經李某同意擅自調崗、降低工資,捏造李某曠工事實,並以此爲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袁律師代理李某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調解,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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