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動遷原來這樣分!實際居住人可能分得更多!律師詳細解讀分割規則

袁苗苗律師 2024-04-25 12:05:51

一、補償款或安置房分割對象

(一)公房承租人➡️對公房享有承租使用權

1、如在征收決定做出前已經死亡,則不能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2、如在征收決定做出後死亡,則享有征收補償利益,其繼承人可以要求參與分配

3、如承租人在征收決定作出前死亡,公房內除承租人外無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則征收補償利益可以作爲遺産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如有戶籍在冊人員但都不符合同住人標准,法院會依照房屋來源、居住時間、對房屋貢獻、在冊人員身份、戶籍遷移情況等結合公平原則,酌定戶籍在冊人員可取得的利益。

4、有兩處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對各處動遷款都有權主張份額

(二)公房同住人

1、認定三個標准

(1) 在公房內有本市戶籍

(2) 自戶籍末次遷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動遷房穩定連續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不是指決定做出前一年的實際居住

(3) 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其他住房➡限于福利性質房屋,如公房、計劃經濟分配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公房動遷後的安置房、按照公房政策購買的産權房,不包括私房、商品房

居住困難➡按照公房調配當時標准,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准

2、不符合三個標准仍然可以認定的情形

(1)本市戶口,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分房,因結婚遷入公房內居住,不論是否滿一年

(2)外地人,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分房,因結婚遷入公房居住滿五年

(3)本市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分房

(4)知青回滬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滬政策遷入公房,未居住滿一年,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分房

➡戶籍遷入原因或個人檔案上應當明確登記“知青回滬”或“知青子女回滬”等字樣

➡先遷入其他房屋,再遷入動遷公房的,則必須要滿一年

(5)動遷時因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分房

3、注意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爲同住人

(1) 已經取得過公房動遷安置補償款

(2) 獲得單位購房補貼後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住在動遷公房中

(3) 私房的非産權人在他人私房動遷過程中明確爲被安置對象

➡但私房産權人獲得拆遷利益的,不屬于享受過福利性質房屋

(4) 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有監護義務的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即附隨于父母的居住利益

➡無監護義務的承租人、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公房內居住,屬于幫扶性質

(5) 空挂戶口

➡動遷時確實基于戶籍因素考慮過該空挂戶口人員利益的,可以適當給予補償,但應當由征收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

二、分配原則

1、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等分

2、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歸確實因拆遷搬家、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

3、獎勵費、一次性補償費由被拆遷房屋內的實際居住人之間予以分割

4、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1) 承租人或同住人老年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照均分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

(2) 承租人、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 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三、判決中是否明確各方份額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如一方被安置人不要求區分份額,可以在判決中載明,將該方作爲整體裁判

四、其他

1、在公房動遷過程中被指定爲公房承租人,實質是征收簽約代表,是否能獲得動遷利益需結合同住人標准判斷

2、公房次承租人不是房屋動遷被安置人,如因動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處理

3、如安置房屋尚未確定(實際面積、位置等),法院不會受理(通常需要提供大産證)

4、家庭內部協議即使只有部分被安置人簽字,但能代表全體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按照家庭內部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律師介紹

袁苗苗,上海彙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複旦大學法學學士,擁有紮實的法學功底,辦案經驗豐富,擅長各類合同、法律文本的寫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訴訟案件、受邀參與上海市司法局公益普法活動,在婚姻家事繼承、房屋動遷、合同糾紛及勞動爭議解決等衆多領域多有深耕。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韓某訴陳某等共有糾紛:黃浦區某公房動遷後原被告雙方共獲得700余萬元動遷款,雙方因動遷款分割産生糾紛,經本律師代理、調查,成功幫助被告方多人認定同住人身份,最終法院支持被告方獲得300余萬元動遷款;

(2)田某訴李某等共有及繼承糾紛:黃浦區某私房動遷後,李某等人獲得兩處安置房及動遷補償款數百萬元。田某雖非私房産權人,但在私房動遷過程中,確因考慮其因素額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經本律師多次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支持田某的訴求,田某成功獲得一處安置房。

(3)馬某訴魏某離婚糾紛:雙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馬某委托本律師代理,後經多次開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産達150萬余元;

(4)青島某公司訴上海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青島公司爲某自動售貨機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購買貨幣識別器,因貨幣升級導致識別器無法識別,青島公司要求退貨退款,本律師代理上海公司,經多次調查取證,與法院溝通,最終法院駁回青島公司全部訴請;

(5)胡某訴上海某影視公司合同糾紛案:胡某曾出資30萬元投資某已經成片的電影,後電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資失敗,遂以合同欺詐爲由要求影視公司返還全部投資款,本律師代理影視公司後,充分審查雙方合同內容及交易細節,從多角度分析論證,最終法院駁回胡某全部訴訟請求;

(6)李某與某地産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李某曾任某地産公司的合約工程師崗位,後公司未經李某同意擅自調崗、降低工資,捏造李某曠工事實,並以此爲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本律師代理李某提起勞動仲裁,經調解,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賠償10萬余元。

0 阅读: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