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張建甯案二審,期待法律的善意

經濟新論叢 2024-04-02 13:56:34

2024年的春天,新質生産力是關鍵詞,新型工業化是熱門詞。高質量發展的版圖上,新質生産力與新型工業化都離不開民營經濟使出洪荒之力。 

衆所周知,民營經濟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主要力量。統計數據已經顯示,我國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産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以及90%以上的企業主體。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不斷重申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因爲民營經濟不只關系全社會的就業問題,也保障國家稅收的重要主體。

皇糧國稅,社會之基。恰恰在涉稅問題上,多少民營企業掉進了“極不專業”的法律陷阱。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涉稅司法解釋)、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特別是對“逃稅罪”和“虛開專票罪”的權威定論,讓身陷稅案囫囵的企業家看到了輕罪甚至無罪的希望,被輿論稱爲猶如一場及時雨,

涉稅是很多民營企業的“頭等難題”,專業性強、爭議點多、法律關系複雜,稍有不慎,麻煩多多。早在去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發布《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針對司法實踐中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等犯罪,“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准確定性處理”。說得更直白點,要對涉稅類犯罪堅持包容審慎的基本法治精神,嚴格按照律法及司法解釋等框架界定——既不能“想當然”,也不該“亂界定”。

在從上到下呵護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大背景下,剛剛發布的“兩高”涉稅司法解釋釋放了涉稅執法的諸多善意。比如對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這些限縮性規定,無疑有利于在違法行爲發生後,鼓勵行爲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互贏,一方面讓民營企業不至于動辄得咎,另一方面爲“知錯能改”的民營企業提供良善執法的可能,真正給企業家更多司法層面的安全感。

這是一個“風向標”,但能不能成爲一顆“定心丸”?北京青年報、大河報、華夏時報、上海法治報、紅星新聞、頂端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的山東張建甯案,4月2日二審開庭,也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山東民營企業家張建甯回鄉創業多年,突然因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被羁押近四年後,一審被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張建甯不服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將于4月2日開庭審理。

在一審審理中被告律師辯護稱,涉案的張建甯公司實際上是購買煤炭後將超出生産所需部分就地銷售,屬于銷售煤炭不開票的行爲,並非虛開。購銷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實存在的,所有權屬于該公司,只是沒有將其運回煤場而已。真相如何,法律自有定斷。但就“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界定來看,剛剛發布的“兩高”涉稅司法解釋對此作了更明確、更精准、更具體的解釋。根據媒體報道,從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上,山東張建甯案完全應該參照最新的“兩高”涉稅司法解釋或予以改判,也符合堅持寬嚴相濟,兼顧維護國家稅收利益與保護納稅人權益,爲高質量發展提供著稅收司法保障的方針政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踐。以“兩高”最新涉稅司法解釋爲標尺,讓山東張建甯案沐浴法治之光,這不僅是對當事人及當事企業的良善激勵,更利于爲廣大民營企業穩信心、穩預期。我們期待政策的共識,司法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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