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裁剪無時間,舉證不能難追回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 2024-04-07 17:43:14

綜合整理自:山東高法

民間借貸中可能涉及複雜的經濟往來,借條就成爲了這一活動的重要證據。借條出現裁剪痕迹時,就可能導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時間、金額等關鍵細節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又該如何審理?

案情回顧

劉某與韓某系多年的朋友和合作夥伴。2023年3月2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韓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其借款2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韓某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劉某向法院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 用于經營周轉 韓某”。

韓某辯稱,該《借條》書寫時注明了日期,是2011年,後來雙方結算,該借條已經作廢。韓某向法院提交劉某向其出具的《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今欠韓某共計貳拾貳萬元整(注:以上雙方合作賬務全清,雙方以上欠條、收條自動作廢以此條據爲准) 劉某 2011年7月5號”。

爲證明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劉某提交2014年7月24日其取款40萬元的銀行交易明細一份,主張其于當天將其中20萬元現金交于韓某。另查明,案涉《借條》具有明顯裁剪痕迹。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韓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故劉某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訴訟中,劉某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明顯具有裁剪痕迹且未有落款時間,在韓某提交載有雙方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劉某應承擔繼續舉證證明案涉借貸關系存續的責任。劉某雖提交了2014年7月24日的取款憑證,但僅憑該取款憑證並不足以證明該次取款與本案借款之間存在關聯性。綜上,在案涉借條形成時間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應由本案原告、借條持有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結合劉某向韓某出具的欠條,劉某關于韓某應償還其借款20萬元及利息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筆者觀點

借條、欠條等都屬于私文書證,系民間借貸關系的重要債權憑證,其持有人理應妥善保管。具體來看,可以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全面記錄。在書寫借條時,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額、借款事由、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利息等重要信息要盡量全面記載,而且要選取相對完整的紙張書寫,以免在後期産生爭議;二是變動確認。要盡量避免對已有借條的修改,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那麽需要在增添、刪除、塗改等部分按印確認;三是交叉印證。注意保存借貸過程中形成的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其他證據,與相關借條、欠條等借貸憑證相互印證,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四是及時銷毀。如果出借人未交付款項或借款已清償,那麽應確保及時銷毀相關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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