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新規有調整,喝酒開車勿僥幸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 2024-04-19 17:16:22

綜合整理自:江蘇高院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30日晚,阿華和朋友小聚,喝了幾杯白酒。飯局結束已是晚上九點鍾,想起還要回老家取材料,阿華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上了高速直奔老家方向。在高速行駛途中,因疏于觀察前方車輛情況,阿華駕駛車輛追尾前方一輛半挂車,導致自己車輛失控側翻,發生交通事故。

經鑒定,阿華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時其血液乙醇含量爲97.5mg/100ml。

法院查明被告人阿華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阿華抓捕時無抗捕行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阿華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10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 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 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

(六) 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複、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僞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爲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爲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筆者觀點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實施。《意見》重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駕。同時,《意見》第1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當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見第10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爲犯罪處理。相較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入罪標准要求的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意見》將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寬。但是應當注意,這種放寬是附條件的,既要求行爲人的血樣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又不得有《意見》第10條規定的任一情形。否則,行爲人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阿華的案發時血液乙醇含量97.5mg/100ml,低于150mg/100毫升的標准,但是因爲其具有《意見》第10條規定第一、第八種從重處理的情形,即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因此阿華仍然應承擔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

在此也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除上述情形外,《意見》還將肇事逃逸、無證駕駛等十五種行爲作爲從重處理情節。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拒絕酒後駕車、規範行駛、依規接受檢查、依法積極處理事故,既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生命財産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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