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真實民間借貸糾紛,背負虛假訴訟罪名!

巴蜀子 2024-05-07 17:47:41

中國媒體評論員:巴蜀君

民間借貸糾紛一直成爲虛假訴訟的易發領域,然而面對真實的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劉賢平認爲被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虛假訴訟罪領刑,是無中生有、顛倒黑白,違背控審分離的法定原則!該案引發網絡媒體的廣泛關注和報道,該法院判決書出現的問題被推向輿論風口,民間真實借貸糾紛成爲站在公平和正義上博弈的焦點!

一審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賢平、張俊以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妨礙司法程序,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爲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其中,被告劉賢平的行爲屬于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相互串通,被告人劉賢平系主犯;被告人張俊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俊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態度,決定對被告人張俊予以從輕處罰,並且適用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依照《刑法》307條之一、25條1款、26條1款、4款、27條、67條1款、72條1款、3款、73條2、3款,《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條、2條、3條及《刑訴法》15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劉賢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二、被告人張俊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針對包河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劉賢平進行了上訴。

上訴人劉賢平稱:1、本案的出借真實,其沒有指使張俊、劉俊犯罪,不構成任何犯罪;2、張俊供述、劉俊、李乃潤等人的證言不真實;3、本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不應被追訴。

其辯護人提出:1、劉俊、張俊以持卡人身份作爲原告向宏昆公司提起民事借貸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涉案銀行卡的出借明細真實,與宏昆公司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劉賢平不構成虛假訟罪:2、本不應被追訴,且程序上有瑕疵。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皖01刑終11號,維持原判!

據網絡媒體報道,《安徽合肥:民間借貸糾紛被“做成”虛假訴訟案“背後”的故事》:這是一起2013年的借款行爲,2015年3月1日之前依法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采用2015年11月1日才依法生效的虛假訴訟罪名,進行定罪判刑,明顯違背罪行法定原則。借款行爲發生在2013年初,本案最終判決生效發生在2021年2月24日,其借款行爲到判決結束,曆經5年以上,按照法律規定,行爲犯罪應及時追究的原則,而此案經曆了5年以上,並判處3年半的有期徒刑,明顯違反了法定的追訴時效。

據網絡報道,劉賢平家屬韓萍,知道丈夫蒙冤入獄的過程,向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檢察院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受理了申訴,並出具了書面確認函,按照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應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對申訴案件作出最終結論。但時至今日,合肥司法部門如同鐵板一塊,繼續處在違法亂紀之中,多次電話無果。

首先,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任何人都不想走向法院起訴階段,更沒有人願意利用虛假訴訟的風險給自己帶上枷鎖,法律本是維護正當真實的糾紛問題,而不是利用其糾紛中的利益走向,鑽法律空隙扣上刑事帽子,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如果都以刑事犯罪定性,無疑是違背和踐踏了法律的公平性!

就劉賢平案件而言,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三至四年明顯不當,據判決書中記錄,一審當庭,被告人劉賢平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理由是首次供述前民警要求在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名確認,被其拒後,受到民警拍打等情況,一審法院對其提出的問題未采納。

該判決書中一些證人和證言,是否存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一些人被迫于官方的壓力,不得不違心的作出誣陷和陷害劉賢平,是值得考量的問題!

司法體制的悲哀,就是過度利用司法權力幹預一家企業或者公司的經營狀態,如果都利用刑事犯罪手段介入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任何企業負責人和員工都有可能成爲受害者,這就是司法權力壓制導致一些人作出虛僞的供證。

這是不爭的事實,任何人都會懼怕官方的說詞,更懼怕背負責任和刑罰,也同樣說出一個道理,有多少冤案等待平反!

其次,據網絡媒體報道,此案受害人還說:合肥市檢察官馬某某違法、枉法對申訴人劉賢平的刑事申訴案件作出違法結論並囂張的告訴我,“我的違法行爲我也無所謂,你可以隨意控告,因爲我在經辦處理你申訴案件的時候,出現了違反了時效的規定,違反了最高檢的規定,我得到了我院的檢察長的授意,並且檢察長也安排我以拿不定主意爲理由,得到了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的指示和默許,有任何問題有領導給我擔著,案件的處理後果和質量與我無關,我是按領導指示辦事。所有交接在檢察院內部工作流程中都留有記錄,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向上控告,讓他們來查,我啥也不怕!”爲此,劉賢平深感無奈!

這裏,必須要說的是,檢察機關公訴,當事人被判刑,當事人再去要求檢察機關去幫助,說好聽的是相信司法機關,說不好聽的,想翻案是比登天還難,這無疑是暴露出司法的正義性,這種正義性不能變成冷淡的對待!更不是敷衍和聽從上級的就行,需要的是上級司法機關堅守公平和正義的原則!認真和謹慎的對待才是最支持依法治國的根本。

最後,回到真實民間借貸糾紛問題,不管是以物抵押,還是其他的經濟糾紛,必定有受益的一方,從該案的發生到當事人的喊冤,真正背後的受益者是誰,是不是背後的受益者在指使或者違心的利用其他手段,讓當事人背負虛假訴訟罪名,進而被判刑,自己的合法礦産被掠奪,無疑這才是該案重要的問題。

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綜上,劉賢平與張俊、劉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法律關系,足以認定本案兩被告人互通信息,采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訴等手段,“制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爲,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這裏,需要謹慎和考量的是,這兩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這種大費周章的去訴訟,需要的是面對證據和事實的提交,更需要法官法律敏銳的調查取證和判決,那麽法院都進行了調查和取證判決,並且已經在執行階段了,突然又冒出虛假訴訟的罪名,這無疑是對法官取證判決的藐視和否定,同時是對民間真實借貸糾紛的刑事幹預,這背後到底是誰會受益……有待上級機關揭開背後虛僞的面孔!

劉賢平的民間真實借貸糾紛案被判決虛假訴訟罪名,應該引起上級的高度重視,由中央政法委牽頭,組織公、檢、法認真複查,甚至是異地審理案件,在一起喊冤案件中,徹底揭露和查清地方一些人員,在辦理該案中,是否違法,觸犯了國家法律,致使公信力下降,道德滑坡,黨的信仰缺失,完全毀滅了一家公司負責人的前途。

因此,對于一些人是否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爲掩蓋一些人的違法犯罪事實,背後存在違規收受他人大額錢款等行爲,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系統的政治生態。

還有一些人,是否生活腐化,道德敗壞;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徇私枉法踐踏法律法紀底線,貪婪無度,利用職務便利壓迫民營企業家。

還有一些人,是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所以,就劉賢平案件的發生,已經引起媒體的高度重視,更應該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維護公平和正義!人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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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子

簡介:春暖花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