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款留證據,舉證不利難辯解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 2024-04-16 17:00:00

綜合整理自:萊陽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小楊和小鄭戀愛多年,其間,兩人准備買車,因購車款不夠,商量由小楊向其親戚朋友借款應急。小楊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萬元,小于答應後將款項交付給了小楊。購買的車輛登記在了小鄭母親名下。後小楊和小鄭感情出現了問題,兩人最終沒有締結婚姻並分手。對于購置的車輛,小楊向小鄭母親討要購車的借款4萬元,小鄭母親稱其女兒小鄭已經將錢還給了小于,且小鄭已從微信中告知了小楊,不應再向小楊還款。

小鄭母親向法院提交了小鄭與小楊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顯示小鄭詢問小楊是否在家,並稱:“回去給小于送錢,現金行不行?”對此,小楊回複:“可以”。隨後小鄭將5萬元現金的照片發給小楊稱:“給小于4萬”。對此,小楊未回複。

“現金照片”能否證明還款?萊陽市人民法院城廂人民法庭副庭長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現金照片”只能夠證實小鄭曾持有該4萬元現金,並主張要還給于某,但是否實際償還並未得到小楊的確認,小于亦未認可還款或有其他證據佐證其主張的還款事實,故該證據的提出未能達到法定的“證明標准”,亦未産生“排除合理懷疑”的效果。最終法院未采信該證據的證明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筆者觀點

在固定聊天證據時,應當及時確認聊天內容對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對方的認可,尤其在涉及現金交易時,更應保留與相對方之間直接確認的付款證據,包括收到借條、微信確認、錄音證據等,以便形成環環相扣、互相印證的完善證據鏈,從而更好地支撐自身的觀點和證明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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