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彩燕律師: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要點與裁判規則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5-13 16:02:27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實施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爲時,勢必會構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爲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彩燕律師結合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要點與裁判規則進行了歸納解析,供大家參考。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要點

1.請求權主體與行使對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爲無過錯方,行使對象爲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行使,而且是否行使由無過錯方決定,法院不能依職權判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該解釋第九十條,婚姻雙方均存在過錯情形的,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支持。就請求權行使對象而言,第三人不能成爲該請求權的行使對象。

2. 賠償範圍、請求權時限及其喪失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六條,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考慮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行爲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行爲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相關裁判規則

1.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離婚,並承擔損害賠償的,在夫妻財産分割時仍可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無過錯方予以多分財産。

如在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第三人並非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如在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爲,離婚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爲甲與乙,與甲戀愛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丙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不應作爲本案當事人。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侵權之訴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後,仍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如在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爲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受害方取得人身損害賠償後,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現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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