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答複錯誤,李世奇律師幫當事人勝訴判決被告重新答複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4-29 14:2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另,行政機關認爲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時,在決定是否公開之前,應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本案中,原告李某系涉案項目的商品房購房者,2023年3月21日,爲了解項目的合法性,原告向被告寄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表,3月24日,被告向甲公司征求公開意見,甲公司表示不同意公開,故被告不予公開資金監管協議書。原告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結果爲: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原告不服一審行政裁定,向遼甯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世奇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法院判決被告對本案繼續審理。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之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收取購房人的購房款,均應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大連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大政辦發〔2017〕106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在售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大連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的目的,亦是爲了便于購房人了解其支付的須用于有關工程建設的購房款已由相關機構進行監管。由此可知,是否公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的政府信息,對相關商品房購房人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原審法院認定作爲購房人的李某與被上訴人作出的不予公開案涉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行爲無利害關系,是對該行政行爲法律關系的理解有誤,其據此作出駁回李某起訴的裁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李某的起訴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撤銷並指令繼續審理。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行政裁定;

二、指令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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