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涉及到人物:
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
包工頭:梁欣
包工頭:趙武
包工頭:鍾勇
農民工:李保田
【層層違法轉包的工程】
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該項目的總包單位。
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將該工程中的水暖工程分包給了梁欣個人,
梁欣將水暖工程轉包給了趙武,
趙武又將水暖工程轉包給了鍾勇,
鍾勇雇傭李保田從事水暖工作,工資由鍾勇支付,按月結算工資。
李保田在工作時,腳手架上摔下受傷,隨後被送入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3天。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全部李保田自付的。
【李保田,醫療費用應該找誰賠呢?】
鍾勇雇傭李保田的,每個月都是鍾勇給他發工資,該找鍾勇賠錢沒有問題。但是鍾勇是個人包工頭,賠償能力有限,可能是花費大把時間和精力贏了官司,但最後被執行人缺乏執行能力,百忙一場。
如何突破困局呢?
咨詢了法律人士,李保田一紙訴狀將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告了。
李保田和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在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領取過工資,更沒有接受過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的管理,現在告總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能告贏嗎?
【第一階段 仲裁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實行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必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裁決之後,才可以去法院起訴。
李保田訴至白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李保田與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李保田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第二階段 一審判決】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雖是白山市達林大廈工程的承建施工單位,
該工程經過層層轉包後,最終由鍾勇雇傭李保田在達林大廈水暖工程中從事水暖工作,李保田的工資亦由鍾勇支付。
李保田雖在該工地從事水暖工作,但是不受到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管理,缺乏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
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與被告李保田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李保田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階段 二審判決】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該工程經過層層轉包,除了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其他的轉包的都是個人,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確認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與李保田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判決如下:
一、撤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天地仁德公司建築公司與李保田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總結】
李保田的勝訴,對于規範用人單位發包、轉包行爲,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認定總包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擬制的勞動關系的,有利于實現民事、行政法律的統一以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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