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整體轉爲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時養老金是怎麽計算的?

幫兄聊職場 2024-05-01 14:47:33

由企業整體轉制爲事業單位這是我國在90年代後期,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由國家多個部門聯合實施的一項改革任務。將國有企業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或是社會事業,比如國有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等帶有社會職能的部分,整體劃歸地方管理。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部分大型中央企業、省屬大型企業等,部分三線建設的企業由于地處比較邊遠的地區,爲了職工子女上學和看病就醫的需要,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興辦學校和醫院,這些職工子弟校和職工醫院,在特殊的曆史階段爲我國的教育事業和醫療事業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部分國有企業由于承擔著比較龐大的社會職能,再加上企業內部還要承擔經營之外的事業費用,與國有企業參與市場的競爭的實際不相符。從1995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若幹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余人員的意見》的通知,將部分企業興辦的學校、醫院等屬于社會公共職能的事業性質的單位和人員,整體劃歸地方管理。

國有企業所辦的學校和醫院整體劃歸地方管理以後,其性質由用原來的企業變成了地方的事業單位,所屬的職工也由過去的企業職工變成了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隨著職工身份的轉變,其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等也發生比較大變化。

我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多數地方是從1992年開始實施的,還有部分勞動合同制的職工,是從1986年就已經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整體轉制爲事業單位以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實施的,那麽企業整體轉制爲事業單位以後,職工的繳費年限該如何認定呢?

這部分單位整體轉制的職工,在轉制前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I保險制度的規定辦理退休,退休後享受的是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待遇,退休時所在的單位還是原來的企業。

改制以後整體劃入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退休的,這部分人在辦理退休之前,雖然有多年的實際繳費年限,但由于退休時的身份是事業編工作人員,所以仍然是按照事業單位老人辦理退休,退休時的待遇事業單位老人享受的退休金。

退休金由基本退休金和退休補貼、津貼組成。個人原來在企業繳納了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爲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很多地方是采取退還本人的方式。

改制以後整體劃入事業單位,在2014年10月以後開始繳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以前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工齡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在國有企業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爲實際繳費年限;整體劃入事業單位到2014年9月之間的工作年限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爲實際繳費年限。

在2104年10月以後到202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中人辦理退休,養老金仍然是按照十年過渡期退休中人的計算辦法執行。即采用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保低限高。新辦法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部分,仍然是按照10年過渡期的比例計發。

但由于這部分人員在2014年之前,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實際繳費年限,在計算累計繳費年限時,視同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也是累計計算,視同繳費指數的計算辦法仍然是按照一直是事業編工作人員的計算辦法執行。但由于視同繳費年限比一直是事業編的人員有所減少,過渡性養老金會低于一直是事業編的工作人員,但個人賬戶養老金會高于一直是事業編的工作人員。

在202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算。由于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包括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個部分,同時還要計算職業年金。養老金計算辦法和一直是事業編工作人員沒有多少差別。

但由于視同繳費年限比其他事業編工作人員短,實際繳費年限高于其他事業編工作人員,仍然是過渡性養老金低于其他事業編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高于其他事業編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由企業整體轉制爲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身份已經轉換爲事業編工作人員,只要在退休前的身份屬于事業編的,都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辦理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按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但在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不能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只能計算爲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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