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爲推動進口、生産、加工和貿易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多邊貿易合作,深化多國間的經濟聯系,越南政府發布多項法規,旨在通過進一步降低對國外進口貨物的稅率、優化進出口報關流程、其他特別優惠條款等方式,爲海外企業出口至越南市場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主要體現爲以下幾方面內容。
進口貨物等增值稅稅率降低2%
越南政府發布第94/2023/ND-CP號議定,根據國會第110/2023/QH15號決議,規定降低增值稅的政策:
所有適用10%稅率的商品和服務的增值稅稅率降低至8%(電信、金融活動、房地産業務和化工産品等特定類別除外);
營業場所(包括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經營)在開具增值稅項下的所有商品和服務發票時,減免20%的增值稅計算稅率。
該法規統一應用于進口、制造、加工和貿易業務的所有階段。
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進出口關稅特別優惠
根據第31/2022/TT-BTC號細則,海關總署在VNACCS/VCIS系統更新了詳細指引,以下是其中的關鍵內容:
1、VNACCS/VCIS系統已更新自動確認MFN關稅表、普通關稅表和2022年12月29日第5731/TCHQ-TXNK號公文附錄1中HS代碼的配額外進口貨物關稅表(不含"KBTC"代碼)。
對于附錄2第1欄的HS代碼,企業需根據下列原則進行手工核查申報:
使用第31/2022/TT-BTC號細則的HS代碼;
檢查貨物敘述和相關法令,確定HS代碼和稅率。
2、關于雙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優惠稅率:
根據第315/TCHQ-TXNK號公文,特別優惠關稅表的16個法令已更新在VNACCS/VCIS系統上,可自動確定;
對于RCEP特別優惠進口關稅表中包括的企業,需按代碼B27人工申報稅率。
出口加工企業退稅和免稅處理情況
根據于2023年1月17日發布的第300/TCHQ-GSQL號公文,出口加工企業向國內企業租賃機器、設備、模具:
1、進口稅:根據加工合同出租/租賃的設備免征進口稅;其他情況下,國內企業需在臨時進口階段繳納進口稅,再出口階段無法獲得退稅。
2、VAT:臨時進口/再出口貨物不征收VAT,租賃期滿後若繼續使用設備而不再出口,需申報改變用途並繳納進口稅和VAT。如損壞不可再出口且已銷毀,無需繳納VAT。
若租賃設備不用于出口加工企業主要活動,企業需在租賃前申報改變用途,並繳納相關稅費。
實施電子申報,降低商品倉儲成本
根據越南海關總署(GDC)發布函文(OL),從2023年4月20號起,凡是使用陸路或水路進口商品至越南,此運輸的所有人、司機或授權人需使用艙單(Manifest)進行線上申報,通過自動化和智能化的手段簡化申報,大幅提高申報效率和質量,縮短貨物在港口的滯留時間,從而降低企業的時間成本和空間成本。
按溢繳VAT稅款處理情況
根據第1453/TCHQ-TXNK號公文,已繳納VAT的進口貨物若被退回至境外,並自2018年2月1日起已辦理出口申報,海關機關將根據現行規定按照溢繳VAT稅款進行處理。
兩種情況可視作CIT可抵扣費用
1、贈品的增值稅
如果企業購買贈予員工的禮品、或贈送客戶的樣品等,符合第96/2015/TT-BTC號施行細則第4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且不屬于第4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費用,皆視爲CIT可抵扣費用。
2、未登記促銷活動的贈送費用
符合規定,即可視爲CIT可抵扣費用。
這些法規的實施將爲越南與國際經濟的聯系帶來更深層次的融合,爲中越貿易活動創造了許多便利條件,對中國出海企業來說是一個極強的利好消息。
可以預見,隨著越南市場的開放和便利化程度的提升,貿易成效的不斷擴大,中國企業將更願意在越南進行投資和貿易活動,越南經濟也將因此獲得持續健康發展,爲國際企業帶來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共同創造互利互惠、合作共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