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紅人“郭有才”。圖/社交平台截圖
5月23日,網紅“郭有才”在個人社交平台上發布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創歌曲。此前,“郭有才”因翻唱《諾言》火遍全網,短時間內漲粉千萬。 但和流量一起到來的是亂象和質疑,據新京報報道,歌曲《諾言》作詞人丁曉雯近日稱,“郭有才”翻唱是商業行爲,應將利潤合理分配給歌曲創作人。在直播間內翻唱老歌、接受大量打賞是否涉及侵權?這一問題再次引發了爭議。 “郭有才”因翻唱老歌《諾言》走紅,在他此前的直播中,也往往是由粉絲點歌,他來演唱,直播間內打賞不斷。而其發布的翻唱視頻和直播中,基本都未注明原唱及詞曲作者。 一些人認爲,“郭有才”翻唱屬于盈利性質,已涉嫌侵權;也有人疑惑,那麽多主播直播時唱歌或配樂,難道都侵權了? 事實上,網紅在直播間翻唱歌曲或將歌曲用作背景音樂的情況屢見不鮮。此前已有多位主播因此被訴侵權,也有直播平台被起訴。 比如2022年,某知名遊戲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後經與著作權人溝通以公開道歉的方式獲得諒解。 2021年,一些主播也因未經著作權方授權在直播間多次演唱歌曲《小跳蛙》遭起訴,最終平台方被判賠經濟損失及律師費。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包括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多項權利,並明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這就是說,在直播間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構成商業性使用的可能性較大,未獲得權利人許可很容易被認定爲構成侵權。不過,究竟要不要賠償,主要看權利人想不想較這個真。 比如,如果直播間觀衆數量少、主播獲得收入少,一般權利人也會因無法獲得足夠維權收益而放棄維權。 許多案例都警示,直播間翻唱歌曲有風險,不能“想唱就唱”。只要主播未取得歌曲權利人許可而在直播間翻唱,或將歌曲用作背景音樂,嚴格來說均屬侵權。因此,主播要避免侵權風險,須全方位把握音樂版權的邊界問題。 如果無法判斷自己對音樂作品的選用是否構成侵權,而爲每首背景音樂取得授權更難以實現,主播則有必要加強與有關平台的合作,讓平台保障自己能夠選用到需要的並已取得授權的歌曲或背景音樂。 目前,很多大平台通過集中采購的方式向平台用戶提供音樂作品,主播可以在平台協議約定的使用場景、方式、期限內使用,一般不會涉及侵權問題。 那麽,直播翻唱時關閉打賞功能、不接受打賞,是否仍涉及侵權問題? 對此,有律師表示,無論是否開放打賞功能、能否直接從直播行爲中獲利,都不是判斷其是否屬于商業行爲和是否侵權的標准。即使不接受打賞,流量往往也能“變現”,包括提升商業價值、吸引帶貨或贊助,最終仍可獲得商業利益。 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網絡直播表演也是具有創新性的文化創意産業,其自身的發展同樣離不開知識産權的保護。主播和平台在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時,都應有版權意識,尊重他人著作權利。 要想讓“郭有才們”擺脫侵權爭議,顯然不能只是關閉打賞功能那麽簡單。提升版權保護意識,從源頭解決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權問題才是正道,如此也才有利于直播行業的自身發展。 撰稿 | 付彪 值班編輯 | 胡炜最後,告訴大家一件事
新媒體文案怎麽寫才有看頭?
辛苦拍攝的短視頻爲何沒人點?
各平台賬號漲粉越來越難?
策劃方案怎麽總是差點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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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罪,賠償,坐牢,郭漢奸二選一
這裝扮是樹先生嗎
既然翻唱涉嫌侵權,那幹脆取消音樂這個課吧。好像從小學開始,音樂課就是在翻唱
還記得旭日陽剛嗎?汪峰都急眼了
我個人認爲(諾言)這首歌,詞曲創作人,你還要感謝郭有才,是他把這首歌唱紅的
與論支持郭有才就是擾亂社會。
如果一首歌我感覺特別難聽,但是有人在我身邊唱,我是不是告原創汙染環境,傷害了我?也要賠我精神損失費呢?
小孩子也上街直播了,烏煙瘴氣,
要這麽說的話,王菲中秋唱的明月幾時有在央視播出,央視以及王菲應當向北宋的蘇轼上交部分收入,因爲王菲收了央視地錢,而央視收取了巨額廣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