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貓”跳江輕生事件,法律能對“渣女”做些什麽?

藍沃律師馮東洋 2024-05-06 09:31:28

從目前網絡的情況來看,譚某與“胖貓”之間的戀愛,也存在較爲明顯的經濟特征,“胖貓”的轉賬目的是爲了維系感情,希望與譚某共同生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脅迫、欺騙情形下,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爲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如果譚某存在利用自己在感情中的優勢地位,以分手爲借口脅迫“胖貓”作出非真實意思的贈與,“胖貓”家屬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要求譚某返還。

而根據今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如果“胖貓”贈與的財物被認定爲彩禮性質,“胖貓”家屬也可以此爲由要求譚某返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一些特殊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爲增進感情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而對于價值大小的判斷,則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收入水平與社會消費水平。

當然,所有的法律責任承擔的前提是存在相應的違法行爲。在沒有確鑿證據支持、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誰也不能輕易地給一個人定罪。具體到“胖貓”之死,無疑尚需等待後續相關事項的依法推進與認定。

但須明白,“胖貓”都是在愛情當中失去自我之人,法律或許可以維護他們的權益,卻救不回他們的愛情,更挽不回逝去的生命。愛人先愛己,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悲劇可能就不會重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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