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龐大人口基數且農業基礎深厚的國家而言,耕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關鍵一環,又是糧食安全最基礎的保障。
也正因如此,國家對耕地高度重視,我們能看到,每年與之相關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名氣最大”的,應當是“中央一號文件”。
很多人也許並未注意到,從2004年至今,中央已經連續20年發布以三農爲主題的中央一號文件,文件中強調了三農問題在我國“重中之重”的地位,今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也不例外。
今年的文件中強調,要抓好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生産,確保糧食産量在1.3萬億斤以上,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諸多內容,其中自然也涉及到耕地問題,要求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嚴厲打擊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續整治“大棚房”。
既然中央在文件中強調耕地保護,那我們就該明白,有些事情是做不了的,否則會受到重罰。
第一,禁止違規占用耕地。
種糧食賺不了多少錢,尤其是那些只有幾分地幾畝地的農戶,他們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與收入是不成正比的,因此,很多人不願意再種地,幹脆把地租出去。
但也有人既不想種又不想租,還舍不得自家的耕地一直閑置,于是開挖魚塘、蓋大棚養雞養鴨、種植果樹、蓋自建房等等。短期看,確實獲益匪淺,可實際上是給自己埋了一個雷。
以上這些行爲,都屬于違規占用耕地,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拿《刑法》中的規定來說,如果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很多人有疑問,有些小區廠房建在耕地上,這不也是違規占用耕地嘛,難道不違法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簡單來說,如果想在耕地上搞非農業建設,一要通過審批,二是你占用多少地,就要重新開墾出多少質量相同的耕地,如果自己沒本事開墾,要把錢交給政府,由政府去辦這件事。
所以說,大家可以把關注的焦點放在手續是否合法、是否有新開墾耕地這兩件事上,如果兩件事都沒問題,那占用自然也是合法合規的。
第二件事,耕地非法取土。
耕地取土,利益使然,自家的地不行,于是取別人家的土壤來改善自家農田的土壤結構或肥力;養殖時需要墊料,爲了節省成本,于是去耕地裏取土;建築相關行業,市場需求量更大。
在遼甯大連就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兩人以“修建大棚、發展農業養殖”爲名,與村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之後購置鏟車、洗砂船等設備取土洗砂並對外銷售。
當地自然資源局發現後,責令二人將被毀壞的耕地複種,並罰款90多萬元,但二人不知悔改,繼續與村民簽署合同,繼續挖土取砂,最終,兩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根據農視網的報道,這起案件中有63.72畝耕地被嚴重破壞,其中有50多畝是永久基本農田,也就是無論什麽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農田。
本案中,村民被短期的豐厚利潤迷了眼,挖土取砂的兩人更是如此,他們的行爲,給耕地造成了難以恢複的破壞,想都不用想,這是法律絕不允許的。
每一寸耕地都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石,違規占用耕地也好,非法取土也罷,不僅是對法律法規的踐踏,更是對子孫後代生存資源的透支。
前車之鑒,就在眼前,我們必須牢記,任何企圖以犧牲耕地爲代價換取眼前利益的做法,無異于在懸頂之劍下跳舞,風險極高,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