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弄上級督導組,是誰給你的膽量?

頑強的星星 2024-05-13 09:37:09

2019年3月11日,我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正在籌辦湘潭計算機技術職業學校的董事長肖某雄,他同意我承包該校的食堂和超市,並要求我當場轉賬8萬元作爲押金。肖某雄又以項目太大,而我的保證金太少爲由,只能先簽一份約定,要求我交夠保證金50萬以後,再簽訂正式合同。後我就和肖某雄及該校的另二個股東副總付某祥,財務黃某華一起吃住在該校宿舍內,負責該校食堂和超市的設計。並經肖某雄同意,于2019年3月份二次轉給湖南省博業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是肖某雄,因肖某雄尚未取得該校的實際舉辦權,暫由他的這個公司代表該校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15 萬和 27 萬,至此,本人共計已交了承包該校食堂和超市保證金50萬元。

肖某雄于2019年3月28日與楊某文簽訂了食堂承包合同,並收取了300萬保證金。與付某琳簽訂了超市承包合同。收取了50萬保證金。楊某文及付某琳的合同立即生效並進駐該校進行實際運作。實際上,我的最後一筆保證金是2019年3月29日也就是肖某雄與楊某文簽訂正式合同收取300萬保證金後的第二天,還讓我轉給肖某雄27萬保證金,這個是不是欺騙?是不是隱瞞?後來,我發現肖某雄已經不可能讓我承包該校食堂和超市了,我也沒多想,只是要求肖超雄退還我的50萬保證金,但肖某雄一直未退還。但其實,更大的欺騙和隱瞞並不止于此,而是在于肖某雄在2019年1月至3月11日和我簽訂約定並收取我8萬保證金前,就已經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另外三個公司簽訂了這所學校食堂和超市的承包合同,並收取了這三家公司共計500萬元的保證金。

肖某雄詐騙案細節:

2019年1月12日,肖某雄與惠州市立志致遠公司簽訂湘潭計算機技術學校食堂及超市承包合同,收取200萬保證金。

2019年2月25日,肖某雄以湖南博業地産下屬的“湘潭計算機職業學校”與廣東佳裕公司簽訂食堂及超市承包合同,收取100萬保證金。

2019年3月9日,肖某雄再次以湖南博業地産下屬的“湘潭計算機職業學校”與湖南綿享公司簽訂食堂及超市承包合同,收取200萬保證金。

學校財務黃某華提供的收入情況表顯示,除了楊某文交的300萬押金列入公帳外,其余五家學校食堂及超市的保證金共計600萬未列入學校公帳收入。2019年10月29日,肖某雄與本人簽訂解除協議,承諾支付55萬,但一直未支付。2019年12月11日,因肖某雄無力償還,與本人簽訂債轉股協議,將50萬債務轉爲學校股份,占股6%。

2020年3月13日,肖某雄未經告知,以100%股份將學校以2400萬賣給湖南三道華瑞公司。在公證下,肖某雄提供債權人名單,但名單上並無上述600萬保證金和我的6%股權資金,也未包括肖某雄詐騙肖某仁的60萬。

在這起事件中,肖某雄的行爲明顯涉嫌詐騙,而這樣的行爲在我國是嚴重違法的。應該立案偵查。而在我及其他受害人一次次報案的情況下,收到的答複卻是一次次的不予立案。

2021年11月3日,我給中Y第十督導組寫舉報信,並提供了一些新的證據(特別是肖某雄詐騙了我是四家承包同一個食堂及超市共550萬沒有入公司賬戶的新證據和實名舉報肖某雄詐騙肖某仁60萬的事實)。

2021年11月26日(周五),我找到九華公A分局信訪辦,賀某林警官說中Y第十督導組已經把我的舉報信及材料批轉至湘潭公A分局,公A局讓他查實,讓我下周一找他。而後便是一次次推诿和無盡的等待。周五(2021年12月11日)下午,我來到九華分局,看到信訪辦門開著,我就在信訪辦門口打信訪辦的電話,試試看是怎麽回事?信訪辦當場有一男一女在,但都不接電話。我進去問在場警官說我這二天一直打電話,你們爲什麽不接?他們說他們人不在。我說剛才我看著你們在,故意在門口打你們的電話,你們不接,也是人不在嗎?當時值班保安也在現場。後來在信訪辦,賀警官告訴我,這個案件已經按不予立案回複中Y第十督導組了。我就诓他一下,說既然你已經回複第十督導組,那你把我的舉報材料還給我,賀警官說材料在他的辦公室,我要的話就給我。然後,賀警官就到辦公室把材料拿到信訪辦要給我。我問賀警官,你自己說你不懂案子,又沒有把我給督導組的舉報信以及新證據轉交給辦案警方重新偵查,你憑什麽回複督導組?你就這樣糊弄督導組?賀警官說他們已經與分局政委以及分管刑事的領導研究過了。然後,賀警官就打電話讓黃某到信訪辦把督導組批轉下來的材料拿走。

面對這樣的欺詐行爲,我們必須堅決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爲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肖某雄的行爲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更是觸犯了法律。他利用自己的地位,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的錢財,這種行爲無疑是對他人權益的嚴重侵犯。

然而,更令人震驚的是,肖某雄在詐騙過程中表現出的囂張氣焰。他不僅未將騙取550萬巨額保證金列入學校公帳收入,在把該校以2400萬賣掉之後,也沒有把該550萬列入該償還的債務。而且在事情敗露後,還試圖以債轉股的方式逃避責任。甚至在未經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學校出售給第三方,這種行爲無疑是對他人權益的極度漠視。

面對這樣的行爲,我們不禁要問:是誰給了肖某雄這樣的膽量?是金錢的誘惑,還是權力的庇護?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這樣的行爲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們呼籲相關部門能夠盡快介入此事,對肖某雄及其同夥進行徹底的調查。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市民能夠提高警惕,防範類似的欺詐行爲。只有我們共同努力,才能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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