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殘疾軍人8級,是否符合相關安置政策?|君呼問答

軍路 2024-04-29 08:39:06

來信:

本人于200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役,在2011年6月因公受傷,當年11月被評爲因公殘疾軍人8級,請問此情況是否符合相關安置政策?

回複:

您好,感謝來信。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根據您的入伍時間和服役情況,如您自願,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條執行:

即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即5級至8級)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0 阅读:128

軍路

簡介:一個聚焦軍人世界的自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