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煎灌毒,剝皮鈎腸,明朝錦衣衛令人聞風喪膽,爲何犯罪仍屢禁不止

天下戰史事 2024-05-13 06:32:16

爲了減少犯罪,維護封建統治,明朝開創性地設立軍政特務機構錦衣衛直接監察百官。

油煎灌毒,剝皮鈎腸,錦衣衛的手段令人聞風喪膽,可即便如此,明朝犯罪仍屢禁不止,這是什麽緣故?

«——·令人聞風喪膽的錦衣衛·——»

錦衣衛是明代特有的機構,全稱爲“錦衣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是明代親軍二十六衛之一,正式設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從機構設置品秩來看,錦衣衛地位較高,主要職能爲“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同時還兼具“盜賊奸宄,街途溝洫,密緝而時省之”等職能。

除了錦衣衛,明朝還設置了東廠西廠以及內行廠。

東廠,即東緝事廠之簡稱,是明代特有的機構組織,具有偵緝以及刑獄之權。由朱棣于永樂十八年(1420)所設立。

除東廠之外,明代特務機關還有西廠和內行廠。西廠首次設立于成化年間,內行廠則是劉瑾執掌朝政時的獨裁産物。

不過,除東廠設立時間較長外,西廠與內行廠不過是短暫的所出現,其更多的是作爲一種政治産物而存在。

在職能方面,錦衣衛和廠衛都有擁有偵查緝捕之權,稱之爲捕亡,直接受皇帝管轄,避免了官官相護,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明代捕亡權基本都歸屬于國家經制的法律主體。決定捕亡行爲、執行捕亡行爲的主體往往集中于同一司法機構,除明代獨有的特務機關外,通常是直接面向基層的州縣衙門。

可見,明代捕亡權力的一元化特征,也有利于捕亡權力的高效暢通行使,進而做到從速打擊犯罪行爲,維護社會統治。

而且,明代捕亡律令對捕亡官吏及時捕獲罪犯職責以及違反捕亡制度規定的處分十分嚴苛,且刑罰之嚴重令人诟病,比如對嫌犯進行刷洗、油煎、灌毒,甚至是剝皮、鈎腸、斷指等等一系列令人生不如死的措施,有一定屈打成招的概率。

不過目的在于明職課責,督使官吏勤勉盡責,早日將罪犯捉拿歸案,消除潛在的風險。因此,至少可以說,明代捕亡制度在社會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影響,保障民間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

正所謂“一法立而一弊隨”,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它的兩面性。雖然明代捕亡制度發揮了一定的社會實效,但其局限性也在日益凸顯。

«——·錦衣監察百官卻無人監察衛·——»

作爲一個新的制度,錦衣衛本身就有一定的缺陷。

行政權力運行中,若程序不規範,容易導致權力膨脹甚至發生權力異化等後果。明代獨有的特務政治系統自建立以來逐步演變,而後出現權力失衡甚至淩駕于司法或是法律之上,這絕非是其設立的初衷及緣由,屬于極爲典型的權力異化問題。

盡管明代統治者也在不斷探索出一條符合明代現實的行政管理體制,但缺乏嚴格的行政程序,尤其注重行政權力集中而淡化程序規範,客觀上爲官僚專權提供契機。

除此之外,本身皇權的介入也在不斷弱化捕亡程序的重要性。明朝中後期決策系統權力關系格局表現爲:內閣通過票擬制度來處理大小政務,司禮監通過批紅制度代替皇帝進行裁決,六科簽署以行使監督權。

皇帝在這一個處理政務的過程中身處幕後。在這一格局中,無須親自處理相關政務,卻可以隨時介入來影響捕亡制度的運作,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行政責任。如此一來,便會導致行政無法正常化運作。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隨意忽視相關的程序性規定,來滿足上級或當權者的要求。

相對來說,明代廠衛則是漠視捕亡程序規範,濫用捕亡權力的典型例證。其所擁有的緝捕、刑訊、審判之權都獨立于明代正式司法制度。

«——·與原有制度的沖突·——»

再者,錦衣衛和原本的制度也有一定的沖突。

傳統中央集權制度下爲維護國家統治,往往設有中央官制與地方官制兩個級別的官僚機構。官僚機構又會根據朝代需要經常加設,致使官吏人數龐大,也是傳統制度的一種頑疾。

從明代捕亡主體來看,中央與地方分別設立不同的行政機構來履行職責,在職能範圍內有所重疊,一定程度上影響明代捕亡行爲的行政效率。

其次,明朝建國初期,爲加強中央集權,避免官僚權力過大,便對相權進行削弱,廢除千年以來的丞相制度,並對相關國家政權機構進行增刪。

同時修改和制定法律規範,逐步地奠定明代捕亡機構的基礎。東西廠的設立就是最爲明顯的表現。雖然此種特務機關的設立在于維護皇權統治,並非以實施捕亡職責而成立,但不可否認的是其擁有偵緝抓捕之權。

且縱觀曆史來看,特務機關的緝捕權力甚至遠遠大于其他捕亡機關,可以獨立行使權力,還具有部分的司法權力。

然而,這樣的做法帶來的是官僚機構的重疊,官員數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國家職能的混亂不堪。

以中央捕亡主體爲例,明代京城負責捕盜的機構,最開始就只設立五城兵馬司,來維護和鞏固京城的治安管理安全。後又逐漸設立巡捕營,專職負責捕盜,予以彌補五城兵馬司的職能不足以及缺陷。

兩者主體之間在職能方面都有一定的重合,且沒有隸屬關系,各自獨立的履行職責。故而,會慢慢導致互相推诿,不積極履行職責,導致原有的捕亡制度不會進行高效的運轉。

如天啓年間禦史施梁所言:“都門之外,攘奪公行,番役交通,慣盜縱劫分贓,事敗,百端推诿。”因此來說,明代統治者設立多重捕亡機構的原意是對捕亡權力進行制衡與限縮,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因爲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交叉而産生管理上的混亂。

除此之外,明代錦衣衛在巡察、緝捕方面的職能與巡捕營有重疊部分,但不同于五城兵馬司與巡捕營之間的合作關系,錦衣衛對巡捕營有監督、間接管理的權限。

巡捕營主要的職責是巡邏捕盜、治理遊民及臨時性任務。在這三方面的職能,多是與錦衣衛一體。錦衣衛是明代京城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如有相關事務執行,“每令錦衣衛協同”。

但錦衣衛本身的職責和權限遠遠大于巡捕營等其他捕亡機構,自然不會與五城兵馬司、巡捕營等機構,共同履行職責,從而會導致主體之間的職能不清,甚至是怠于履職。

明代統治者開創性設立的錦衣衛廠衛這樣的特務機關,本質上都是明代加強權力統治的工具和手段,爲了震懾百官,他們不僅只聽皇帝命令,還采用了數不勝數的酷刑,最終卻事與願違。

不過,錦衣衛最終還是因爲監察不到位而亂象四起,又不能很好地和已有的制度兼容,所以最終犯罪還是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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