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長期占用鄰居車位並私自安裝地鎖,被判尋釁滋事拘留五日,男子竟自學法律告上法庭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4 10:18:12

在上海,老胡門前的車位長期無人購買,所以老胡便把自家車停在車位裏。

幾月前,這個車位就被鄰居小丁購買了,雖然老胡得知了此消息,但是仍舊我行我素,仍然將車停在了小丁的産權車位上,對于此事小丁多次與其交涉,但老胡卻以自己的方便爲由,固執己見。

隨著小丁的正式搬入和多次警告無效,小丁無奈的在自己的車位上安裝了地鎖,企圖阻止老胡的任性行爲。然而,這也並未能阻止老胡,後者反其道而行之,也在小丁的車位上安裝了更大的地鎖,阻止小丁對自己車位的使用。

小丁看到一大一小兩個地鎖後忍無可忍,選擇再次報警,在警方到場後,鑒于老胡的行爲已經嚴重擾亂了社區秩序,並對鄰裏關系産生了負面影響,依法將其以尋釁滋事罪拘留五日。

老胡出來後並沒有吸取教訓,反倒是買了一本《民法典》自學起來,老胡經過認真的學習,認爲這是一場普通的鄰裏糾紛,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而非刑事處理。老胡堅稱自己的行爲雖然冒犯了小丁,但並未構成違法犯罪,但申請行政複議未獲成功,便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1、該案主要涉及那幾個法律問題?

這個案例實質上是老胡侵犯小丁對産權車位的使用從而遭受行政處罰,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而未達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度,所以沒有認定爲犯罪,而是依法將其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另外,提醒大家注意,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是屬于不同的法律責任。同一行爲違反了不同的法律,是可以同時追究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老胡多次侵占小丁的車位,不僅是民事侵權,同時還違法,但未構成犯罪。

2、車位産權有哪項法律可依?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爲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本案中因爲小丁就對自己購買的車位享有産權,而被老胡強行占用,侵害了小丁對該車位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權利。

3、尋釁滋事的行政處罰如何劃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是關于尋釁滋事行爲及其處罰的規定。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起哄搗亂,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

本案中,對老胡的處罰也就是最短的五日。

4、鄰裏糾紛是否該優先考慮調節爲主?

鄰裏糾紛是最常見的民事糾紛之一,若不能及時化解,會導致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采取調解的方式是一種方便高效、經濟實用的糾紛化解方式,在處理鄰裏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促進了社區秩序穩定,讓鄰裏之間和睦相處,提升居民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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