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養老院摔倒後不幸身亡,家屬索賠38萬余元,養老院該不該賠償?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5 13:14:28

戴某的母親眭某年近八旬,2023年1月28日,戴某與養老院簽訂《入住合同》,並于當日爲眭某辦理了入住手續。

2月10日上午7時許,養老院工作人員發現眭某摔倒在房間衛生間內,立即打電話通知養老院的院長。院長查看情況後打電話通知養老院聘請的醫生,醫生趕到後,爲眭某注射了甘露醇和心腦靜等藥物。

上午8:01分,養老院聯系眭某的丈夫戴某清並將其情況告知,戴某清約2小時之後到達養老院。

上午10:11分,養老院撥打了120,眭某隨即被送醫救治。眭某在醫院治療不到1小時,其家屬根據醫院的診斷,認爲眭某沒有救治的可能,便將其接回家中,到家約2小時後眭某去世。

戴某認爲養老院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其母親摔倒致死,于是將養老院訴至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要求養老院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8.41萬元。

養老院表示,雙方約定僅部分事項需要護理人員幫助,而不是24小時值班護理。養老院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並在眭某發生緊急情況時盡到了通知義務和緊急救助義務,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調查,認定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由養老院爲眭某提供二級護理服務,護理幫助範圍不包括幫助解決大小便,眭某入住的房間睡床、衛生間馬桶旁均設置了安全護欄。眭某摔倒後,養老院聘請的執業醫師對眭某進行了治療,並按照合同約定通知家屬、聯系救護車、派人陪同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1、本案焦點是什麽?

養老院是否就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

2、養老院是否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呢?

眭某在養老院養老,雙方約定由養老院爲眭某提供二級護理服務,雙方之間爲養老服務合同關系。作爲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安全保障是第一要務。從本案來看,眭某是7點被養老機構人員發現摔倒,八點通知的家屬,10點撥打120送往醫院救治,從時間上看,由發現到轉診存在時間差,養老院完全可以在時間差裏面及時的將眭某送往醫院救治,由此可以認定被告養老院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履行及時轉診的義務,應對眭某摔傷後未及時轉送醫院治療的不當後果承擔責任。

3、本案中的兒女應不應當承擔責任?

從本案看,眭某入院治療不到一個小時,家屬認爲沒有救助的必要,遂放棄治療,接回家中後2小時去世。也就是說眭某的死亡是因家屬放棄治療導致還是因摔倒導致亦或是本身具有基礎疾病,加上摔倒、家屬放棄治療等綜合因素導致其死亡。結合眭某80歲的高齡,摔倒極有可能只占一部分因素。因此,其兒女也應當自擔部分責任。

4、該如何平衡好養老院、家庭、老人之間的利益呢?

家庭養老是中國傳統的養老方式,它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和家庭的責任,但也會給老人造成缺乏照料、孤獨和安全問題。養老院作爲專業化的養老服務機構,能夠爲老人提供全面的日常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但是養老院的質量參差不齊,一些養老院在服務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作爲子女應盡力爲父母創造一個舒適的家庭環境,關心他們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同時,可以尋求社區和家政服務的支持,減輕家庭養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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