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之中男子街頭忍痛割賣親生兒子,從中有何難言之隱?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5 13:04:02

現實中兩人分手的理由方式有很多,不過山東省臨沂市一名男子爲了和媳婦分手,竟然想把兩人的孩子賣掉換錢。

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民警告訴記者,有一名男子懷抱嬰兒准備將孩子賣掉,民警接到警情後迅速出警。

民警趕到金一路和臨沂三路交會處後,發現一名懷抱嬰兒的男子,神色慌張,不時的四處張望。嬰兒穿的非常單薄,等了十幾分鍾,孩子的嘴唇都凍的發紫了。

由于擔心男子會做出傷害嬰兒的舉動,民警趕緊換上便衣,從兩邊包抄男子,抓獲後帶到派出所審問。

經過審訊,男子曾在網上發布販賣嬰兒的信息,雙方已經在網上約定了7到8萬的價格,剛剛就是在等待買主。

不過讓民警吃驚的是,張某販賣的竟然是自己不滿五個月的親生兒子。張某說之所以要賣孩子,是爲了方便和妻子分手。

犯罪嫌疑人張某表示,家庭有矛盾,有小孩在不好分手,妻子想買車,他想著把賣了孩子的錢給妻子,他自己就不回家了。張某因涉嫌販賣人口罪,被刑事拘留。

1、本案焦點是什麽?

(1)張某販賣親生兒子的行爲性質;(2)其妻子是否具有共同販賣的故意。

2、本案中男子觸犯了什麽法律?

拐賣兒童罪是以出賣爲目的,販賣兒童的行爲。本案中,張某以給妻子買車爲由,意欲賣掉親生兒子,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其行爲構成拐賣兒童罪。

3、這名妻子屬不屬于從犯呢?

本案中,嬰兒不滿五個月,正處于哺乳期。其妻子對張某販賣行爲是否之情,在知情狀態下仍然放任或者默示的,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

4、本案中的買家是否需要進行抓獲予以處罰刑事責任?

買方和賣方是否同刑的問題,在拐賣案件中,買方與賣方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買方相對更輕。這種差異也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有關,“賣”比“買”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故而對前者行爲的處罰更重。

5、本案啓示?

作爲監護人,撫養孩子長大成人是法定義務,無論什麽理由都不能隨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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