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與聾啞女孩情投意合,工作人員卻因女子無法表達拒辦結婚證,並建議去聾啞學校學學再來!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3 21:22:27

在河南鞏義,小剛是一個簡樸的年輕小夥子,因爲種種原因一直未娶。在家人的牽線搭橋下,他遇到了一位溫柔的聾啞女孩青青。青青生長在偏僻的鄉村,從未上過學,也沒有接受過任何手語培訓,因而無法用常規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

就這樣,兩顆孤獨的心靈相遇,在家人和朋友的祝福聲中,他們拍攝了婚紗照,並按照當地的風俗辦理了訂婚儀式。

然而,當小剛和青青滿懷期待地前往民政局辦理結婚證時,卻遇到了意料之外的障礙。民政局工作人員在了解到青青無法用言語或手語表達自己的意願後,拒絕爲他們辦理結婚登記。

這一決定對小剛和青青來說無疑是一記重擊。他們希望工作人員能夠理解和接受青青以其他方式表達的意願,但工作人員卻堅持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建議青青先去學習簡單的手語。

這件事迅速在當地引起了社會的關注,當地居民紛紛發表看法,有人認爲可以有更靈活的辦法來判斷青青是否自願結婚,工作方式不能太死板,爲難群衆。

也有人認爲,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其實是在保護青青,因爲結婚是人生大事,由于聾啞人溝通存在一些問題,擔心其無法准確地理解結婚的意義,需要她理解並准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其實對于工作人員來說,蓋一個章很容易,但是不能對青青不負責任。

01、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工作人員是按律執行還是工作死板呢?

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而聾啞人並不應該因其聽力障礙而被剝奪這一權利。對于青青來說,她無法通過口頭語言或書面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這就無法確認其是否爲自願結婚,所以工作人員是按照法律規定正常履職,我們不能去苛責。

02、按照法律執行的話,是依照哪條法律呢?

根據《民法典》、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的。

《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03、聾啞人士的權益如何保障?

聾啞人結婚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我國對聾啞人結婚登記有較常人更嚴格的程序要求。聾啞人登記時,若能夠和婚姻登記員進行筆談,可將聾啞人與婚姻登記員的筆錄登記在冊存檔。若聾啞人不能書面表達自己的意願,則要求有能夠和聾啞人以及婚姻登記員進行正常交流的人員(最好是聾啞人的監護人)陪同登記,並將聾啞人的婚姻登記意願及相關交流情況記錄存檔。總之,結婚登記的原則之一就是雙方自願,我們要確保結婚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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