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鍛煉時出意外,被健身器材奪命,誰之過?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21 19:06:00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了顯著的提升,健康意識也隨之水漲船高。在這樣的背景下,健身運動逐漸成爲大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城市中的健身房,還是鄉村的廣闊田野,都能見到人們揮汗如雨的身影,他們希望通過鍛煉來增強身體素質,提升生活質量。

然而,健身運動並非簡單的體力活動,它需要科學的方法和正確的指導。缺乏科學指導的健身,不僅難以達到預期的鍛煉效果,還可能給身體帶來傷害。

就在不久前的15日,重慶墊江縣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事件。一名中年男子,在公園健身時,不幸身亡。據了解,這名男子平時熱衷于健身,但由于缺乏專業的指導,他常常通過網絡視頻學習健身方法。這次,他在公園看到一些老年人使用一種特殊的健身器材,通過將自己的脖子挂在器材上進行旋轉鍛煉。他認爲這是一種能夠緩解頸椎病的有效方法,于是也決定嘗試。然而,由于缺乏正確的指導和訓練,他在操作過程中發生了意外,最終不幸喪生。

這起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許多人對這種健身方法的安全性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爲,將脖子挂在器材上進行旋轉鍛煉的方式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容易對頸椎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這也反映出當前健身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缺乏專業的健身指導、健身器材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等。

1、這種情況器材經銷商該不該擔責? 根據《民法典》和《産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缺陷是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和不符合相關標准。公共場所健身器材應當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男子使用的是特殊的健身器材,從後續了解的情況下,這個器材是改裝過的。在器材本身沒問題的情況下,經銷商是不用擔責的。

2、該男子在健身過程中是不是也有過錯?    該男子健身方式不當,將脖子挂在器材上進行旋轉本身是具有生命危險性的,本來應該是手吊在繩索上進行鍛煉,但他是把繩索系在脖子上進行鍛煉。這樣的健身可能損傷神經和脊髓,嚴重的甚至會導致高位截癱。這種健身方式不可取。

3、公園是否監管不力?健身市場的監管是否不到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事發地在公園,公園的管理者對裏面的健身器材負有定期檢查、維護的義務。造成本案的悲劇是該男子的健身方式不當,並非是健身器材的問題。因此本案中無論是公園還是健身市場的監管都不存在監管不力的情形。

4、這種情況該怎樣賠償?

該事件系自身行爲不當造成,是意外事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意外事件由被害人一方獨自承擔責任。

5、本案啓示?

不建議所謂的自創性的健身方法,並且公益性的公共健身場所中,市民應該按照器材上標注的鍛煉方法正確文明使用,個人不當使用導致受傷或死亡的,原則上應當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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